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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證書案警方曾發(fā)現(xiàn)第三種血型

2013-04-29 07:35:00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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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奸殺幼女,李懷亮被羈押了近12年,先后歷經(jīng)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最終因“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于近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李懷亮

  因涉嫌奸殺幼女,李懷亮被羈押了近12年,先后歷經(jīng)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最終因“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于近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死刑保證書”案之拷問

  因涉嫌奸殺幼女,李懷亮被羈押了近12年,先后歷經(jīng)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最終因“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于近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記者調查了解到,該案從一開始就有疑點。公訴機關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起訴至法院后也曾兩次不予受理。但礙于公檢法三家之間的關系,才有了這久拖未決的審理

  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對記者說,此案既有證明李懷亮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證據(jù),也有證明李懷亮無罪的證據(jù),最后對李懷亮作出無罪判決,是出于“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

  “如果那晚不去摸‘爬叉’……”4月26日,太陽暖暖地照在身上,站在姐姐家的院子里,李懷亮輕聲重復著這句話。

  李懷亮所在的河南省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xiāng)灣李村緊鄰著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樹上到處爬著即將蛻皮羽化成蟬的蟬蛹,當?shù)厝朔Q為“爬叉”,因有人專門收購用作藥材,很多村民晚上沒事,就去抓“爬叉”。

  2001年8月2日晚,13歲的女孩郭小云(化名)去河堤捉“爬叉”后,再也沒有回家,其家人尋找未果后報警。8月4日下午,她的尸體在沙河下游的莊頭村被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將當晚同在河堤上捉“爬叉”的李懷亮,列為懷疑對象。

  同年8月7日,時年35歲的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懷亮被逮捕。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李懷亮先后作了10次供述,其中前兩次未供述犯罪事實,第三次至第八次作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續(xù)至今。

  在李懷亮被羈押的11年零8個月里,先后歷經(jīng)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均因證據(jù)不足被撤銷。今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檢察機關指控李懷亮殺人的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法律、法院都是公正的。”李懷亮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他更相信法律了。

  案件一開始就有疑點

  “案件一開始就有疑點,不然不會出現(xiàn)數(shù)次被退補的現(xiàn)象。”據(jù)一位辦案人員介紹,2001年10月12日,葉縣公安局就李懷亮涉嫌故意殺害郭小云一案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而平頂山市檢察院向平頂山中院提起公訴后,后者于2002年7月31日、2003年1月15日兩次以“部分事實不清,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為由,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月16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再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認定李懷亮就是兇手,但檢法兩家認為證據(jù)上有疑點?!鄙鲜鲛k案人員向法治周末記者透露,當年經(jīng)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xié)調,決定將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一案“降格”處理,由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葉縣法院審判。

  案發(fā)兩年后,葉縣檢察院于2003年8月5日向葉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

  起訴書顯示,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懷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捉蟬蛹,與被害人郭小云相遇;李見四周無人,頓生奸淫邪念,欲對郭強奸;郭不從,李即卡住其脖子,將其拖到附近花生地里掐死,對尸體奸淫后,將被害人尸體拋入沙河。

  葉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懷亮當庭翻供,稱曾遭到警察毆打,扛不住了才承認殺人。其辯護律師也提出故意殺人證據(jù)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對此,葉縣法院沒有采納,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后,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并將此案發(fā)回重審。2004年2月13日,葉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重新審理。

  在審理期間,郭小云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多次上訪,強烈要求平頂山中院審理此案。經(jīng)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xié)調,決定對此案提高審級,由平頂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4年8月3日,平頂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懷亮未上訴,被害人父母提出上訴,要求判處李懷亮死刑。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jīng)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fā)回重審。2007年5月22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事隔近6年的補充偵查后,2013年2月4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將該案補充起訴至平頂山中院。平頂山中院審查后,決定恢復此案的審理。

  “死刑保證書”現(xiàn)身

  在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歷經(jīng)三級法院七次審理、三次判決仍沒有結案的情況下,2012年6月,一份在網(wǎng)絡上流傳開來的“死刑保證書”,使得該案浮出水面;媒體在有關報道中稱,法院為了阻止郭小云的父母上訪,“承諾”對該案的被告人判死刑。

  這份實為被害人家屬簽署的保證書顯示,郭小云的父母在2004年5月17日保證,如果李懷亮一案由平頂山中院提審,最好判死刑,就不再上訪。

  平頂山市一位熟悉案情的政法干警告訴記者,此后,平頂山中院的兩次判決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之后,郭家仍然繼續(xù)上訪,要求判李懷亮死刑,杜玉花多次以死相威脅,給當?shù)卦斐蓸O大的壓力。

  這位干警透露,郭家的頻頻上訪,讓平頂山市、葉縣和鄧李鄉(xiāng)三級有關部門不得不花費人力和財力前往鄭州、北京接訪。

  2013年4月25日,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后,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媒體上所說的“保證書”,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寫,當時葉縣法院正在對該案進行審理。“保證書”雖然用的是平頂山中院的辦公用紙,但其內(nèi)容是被害人親屬請求中院將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是被害人父母請求法院“從重判處被告人刑罰,最好判死刑”的訴求表達,不是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

  “退一步講,在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沒有決定被告人刑期的權力,更不可能對被告人作出判處死刑的保證和承諾。”郭保振說。 但在郭小云的父母看來,李懷亮就是殺人兇手。

  “全村那么多人摸‘爬叉’,公安局為啥就抓他?法院三次都判他有罪,為啥一上訴就沒有結果?”杜玉花幾乎是喊著說。

  為了替女兒討回公道,杜玉花夫婦一直奔走在上訪的路上。

  杜玉花同村的一位村民對記者說,杜玉花家以前是磨豆腐的,日子還過得去,10多年來因為上訪,一家人無心做買賣。她上訪時,經(jīng)常帶著兒子,導致兒子幾乎沒上過一天學。

  “杜玉花家的遭遇很讓人同情。一家人為了上訪,房子也成了危房。政府對她家進行了困難救助,還幫蓋了新房。杜玉花很固執(zhí),非要判李懷亮死刑?!比~縣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在4月25日下午5時30分的宣判現(xiàn)場,杜玉花指著法官和辯護人大聲哭喊著:“你們袒護殺人犯,天理何在?!倍庞窕ǖ恼煞蚬烧码p手攥拳,看到記者用手機拍照,便沖上來要砸手機。

  平頂山中院一位法官對記者說,法院4月26日向郭小云的父母送達判決書時,被其親屬圍困4個多小時。

  4月25日18時許,法院在葉縣看守所為李懷亮辦理了釋放手續(xù)。一見到弟弟,李懷亮的姐姐李愛梅當即放聲痛哭,抱著弟弟久久不愿放手,李懷亮的兩個女兒也是泣不成聲,抱著父親的肩膀只是哭。

  “李懷亮一家也夠可憐的?!崩顟蚜镣宓囊晃淮迕裾f,案發(fā)后,李的妻子離家外出,至今未歸。當時,兩個女兒大的12歲,小的10歲。因數(shù)次遭死者家屬恐嚇、毆打,小學沒畢業(yè)就輟學,先后不到17歲就嫁人了。80多歲的母親乞討著多次上訪,直到2011年5月去世。

  庭審沒有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

  因涉及到個人隱私,4月25日上午9時,平頂山中院不公開審理了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除被告人、雙方當事人代理律師及被害人父母外,任何人不得進入。

  “庭審中沒有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在庭審持續(xù)了近7個小時后,李懷亮的辯護人王永杰一走出法庭便對記者說。

  王永杰說,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第二次發(fā)回重審中有3個焦點意見:一是現(xiàn)場提取的血跡血型為O型,此血跡是如何形成的,是誰所留;二是尸體是不是被害人郭小云,需要核實;三是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被害人褲頭的情況與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進一步核實。

  這一查就是6年。

  2013年1月1日,新刑訴法實施。1月7日,李懷亮的辯護人王永杰要求依據(jù)新刑訴法“疑罪從無”的規(guī)定,立即釋放被羈押的李懷亮。1月18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向平頂山中院提交《關于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起訴補充意見》,建議法院盡快依法恢復審理。

  據(jù)一位訴訟參與人介紹,庭審開始后,李懷亮的辯護人提出,李懷亮的有罪供述是因遭刑訊逼供而作出的,申請法庭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

  辯護人認為,李懷亮在被拘留后,最初的8月5日和6日白天所做的供述都是無罪供述,但6日晚上突然變成有罪供述,毫無過渡,不符合邏輯,而且對于作案動機也沒有明確供述,不能形成合理解釋。

  以證人身份出庭的葉縣公安局6名民警稱,在對李懷亮的審訊過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訊逼供。

  在法庭辯論中,李懷亮的辯護人稱,當時現(xiàn)場有一塊面積為40×21厘米的血跡,經(jīng)鑒定是O型血。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對郭小云的頭發(fā)進行了檢驗,并據(jù)此得出其血型是A型。而李懷亮的血型是AB型,這就說明現(xiàn)場血型是第三人的,但是公安機關卻沒有對當晚出現(xiàn)在事發(fā)地點的其他人進行血型鑒定,這是當時偵查的失誤,放縱了真兇。

  辯護人還指出,除了O型血和李懷亮的血型不符這一重大疑點之外,當時現(xiàn)場還曾提取了一個38碼的鞋印,而李懷亮的鞋是44碼。當時這一重要證據(jù)是由村民調主任趙木申發(fā)現(xiàn)的,他將腳印帶著泥土整塊挖了下來,并親自送到了葉縣公安局。趙木申還曾出庭作證,陳述整個過程,但這一重要證據(jù),現(xiàn)在卻下落不明。

  另外,此案被偵查機關定為殺人后奸尸,卻沒有找到精斑,而且李懷亮幾次的口供都不相同。

  公訴人對辯護人提出的疑點反駁道,當初對郭小云的血型進行鑒定時,使用的是其毛發(fā),根據(jù)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專家的說法,用毛發(fā)的準確率只有15%,因此郭小云被鑒定出的A型血很可能是錯誤的。對于當初的鞋印,公安機關立案時曾提取了多個鞋印,但由于鞋印底部紋路比較模糊,達不到鑒定標準,因此沒有將這份證據(jù)納入偵查。至于精斑是否存在的問題,當時因為尸體入水,無法鑒定。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當即進行合議,并報請平頂山中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當日下午5時30分,平頂山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8月2日,被害人郭小云在本村沙河堤上摸蟬蛹,被人扼壓頸部窒息死亡,尸體被拋入沙河,公訴機關提供的物證:拖鞋、褲頭、礦燈、發(fā)夾、花生葉上的血跡等,經(jīng)被害人親屬辨認和有關部門鑒定,上述物品為被害人所有,遺留的血跡也是被害人的,與被告人李懷亮犯罪沒有關聯(lián)性。李懷亮歸案后,雖然做過有罪供述,但隨后又翻供,在被害人衣著、褲頭及礦燈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節(jié)上,與之前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也與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鑒定意見存在矛盾。因此,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留有余地”的潛規(guī)則

  “判決結果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平頂山市一位政法干警說,意料之中是因為案件確有疑點,意料之外是法院的判決打破了公檢法三家相互配合的潛規(guī)則。

  這位干警說,李懷亮一案之所以遲遲沒有結果,是因為判有罪證據(jù)不足,判無罪又擔心被害人親屬情緒反彈。

  “案件有疑點,一般是先放放,或降格處理?!边@位干警坦言,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之間存在著類似于“兄弟”關系的“信任”,既然公安機關抓了人,檢察機關又認可了,到法院審判環(huán)節(jié),對那些證據(jù)方面存在欠缺的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留有余地”的潛規(guī)則,作出“疑罪從輕”、“疑罪從緩”、“疑罪從掛”等折中辦法。

  “部分群眾對當前刑事政策不理解、不接受,造成刑事信訪案件增多,一些當事人通過上訪、鬧訪、纏訪,威脅、報復等方式對公檢法三機關施加壓力,不少辦案干警有畏難情緒。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確實是需要勇氣的?!边@位干警說。

  “誰來還我閨女公道!”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被害人郭小云的父母至今仍接受不了法院的判決,表示將要上訴,要求法院判李懷亮有罪。

  “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認為李懷亮是兇手,法院為什么就不認?”杜玉花說,最初女兒的尸體是在水中被發(fā)現(xiàn),她以為孩子不小心掉進水中被淹死,但公安機關告訴她,孩子是被人所害,李懷亮就是兇手,李懷亮也承認了。

  杜玉花說,為給女兒討回公道,從2003年至2007年,他們?nèi)瓮忾_棺驗尸,等了12年等來的卻是李懷亮的無罪釋放。

  幾乎是家破人亡的李懷亮及其親屬,也在12年里飽受煎熬。

  李懷亮的辯護律師王永杰表示,判決生效后,李懷亮將提起國家賠償,目前數(shù)額尚未最終確定。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李懷亮被羈押11年零8個月,獲賠數(shù)額應該在40余萬元,還可要求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作出判決這幾天來,平頂山中院一直處于風口浪尖上。4月27日,院長郭保振對記者說,此案既有證明李懷亮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證據(jù),也有證明李懷亮無罪的證據(jù),最后對李懷亮作出無罪判決,是出于“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

  郭保振說,多年來,辦案機關圍繞如何認定這些證據(jù),的確有不同認識,致使該案多次公訴、多次發(fā)回重審。

  “多年來,各級領導對此案都非常重視,但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現(xiàn)象,當初命案發(fā)生后,在證據(jù)固定上有欠缺?!币晃徊辉妇呙恼ǜ删f,新刑訴法的出臺無疑對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機關必須轉變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破案、輕證據(jù)等落后的執(zhí)法觀念,尤其在偵辦命案工作中,要牢固樹立證據(jù)合法收集意識。

  這位干警坦言,命案事關重大,但縣級公安機關偵辦力量相對薄弱,有的偵查人員收集證據(jù)的意識不強,缺乏對證據(jù)的敏感性,不懂得收集證據(jù)時效性的重要,不掌握或不熟悉收集證據(jù)的工作方法;有的偵查人員對物證與案件的關聯(lián)性缺乏認識,不注意對物證證明力的收集和固定,不知道如何收集與案件有關聯(lián)性物證的各種信息;有的偵查人員收集言詞證據(jù)時,缺乏對證據(jù)與案件事實所形成的關聯(lián)性的認識,對證人證言和審訊工作往往抓不住關鍵要點。

  “命案發(fā)生后,在不改變現(xiàn)有刑事管轄體制的情況下,應建立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及時介入偵查取證的機制。一旦錯過時機,不僅不利于證據(jù)的搜集,還有可能造成證據(jù)滅失?!边@位干警認為,受傳統(tǒng)偵查模式的影響,偵查機關仍然存在傳統(tǒng)辦案弊端。

  “好在新刑訴法的施行,好在省高院錯案責任追究制的推行,好在公檢法三機關既重協(xié)作配合又重相互監(jiān)督制約理念的深入……”曾經(jīng)辦理李懷亮一案的一位法官一口氣說了三個“好在”。

  這名法官說,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chǎn)、自由乃至生命,事關社會穩(wěn)定,但要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走出“偵查機關‘做飯’、公訴機關‘端飯’、審判機關‘吃飯’”的怪圈并非易事。

  一直關注此案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認為,李懷亮案件的無罪判決,既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權保障原則的現(xiàn)實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所蘊含的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選擇。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說,與國內(nèi)屢見媒體的其他因真兇現(xiàn)形、被害人“生還”而被宣判無罪的故意殺人嫌犯相比,李懷亮是幸運的,他是新刑訴法“疑罪從無”司法理念的受益者。

  劉德法認為,對于李懷亮而言,遲來的公正著實不易,但這份具有標桿意義的無罪判決,對于牢固樹立司法人員法律至上、人權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當?shù)乃枷?,促進深刻理解和貫徹新刑訴法,培育現(xiàn)代刑事司法理念來說,何嘗不是我們熱切盼望的一場及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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