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7 08:38:00 來源:大河網(wǎng)-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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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縣一所中學的一名學生受老師委托,督查同學作業(yè),如實上報不能背誦課文的學生姓名,不料此舉得罪三名同學,遭到武力報復,一只眼睛被打殘。昨日,固始縣法院對該起案件做出判決,認定被告楊歌、馬武、趙勇(均化名)、某中學對原告王愿(化名)的因傷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06750.23元,各承擔30%、25%、25%、20%的賠償責任。其中被告楊歌、馬武、趙勇的賠償責任由各自的監(jiān)護人代為履行,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督查同學背課文遭報復
王愿與楊歌、馬武、趙勇均系某中學的同班同學,事發(fā)時分別為14歲、15歲、14歲、16歲。2011年5月18日(周三)早讀時,該班第三小組組長王愿按照老師要求負責督查本組學生的一篇文言文的背誦。該組學生馬武、趙勇的背誦未過關(guān),王愿按要求將二人的姓名記下并上報,引起二人不滿。本班另一組同學楊歌得知情況后表示“聲援”馬武、趙勇。
當天上午放學后,馬武、趙勇攔住王愿,對其踢打數(shù)下。王愿未還手,氣急之下說:“晚上放學后我非打你們不可?!贝藭r,旁邊的被告楊歌隨手持一只裝滿水的厚塑料杯猛然砸向王愿,致王右眼受傷。王愿治療期間共花醫(yī)療費11416.89元,經(jīng)司法鑒定王愿因外傷致右眼外傷性白內(nèi)障,構(gòu)成七級傷殘。
傷者獲賠1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愿與被告楊歌、馬武、趙勇在校期間因?qū)W習發(fā)生矛盾,三被告對原告實施人身傷害行為,致原告右眼外傷性白內(nèi)障,構(gòu)成七級傷殘,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其中被告楊歌毆打行為直接致原告眼睛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馬武、趙勇系事件的發(fā)起者,且對原告實施了毆打行為,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鑒于案發(fā)時三被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賠償能力,故其賠償責任應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履行。被告某中學對該事件發(fā)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楊歌、馬武、趙勇、某中學的賠償責任為30%、25%、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