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獻民)我們常說遠親不如近鄰,因為近鄰能守望相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被告人王某卻為了鄰里之間雞毛蒜皮的小事而一時沖動,引發(fā)刑事案件,最終付出代價。近日,夏邑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與鄰居張某因鄰里瑣事產生矛盾。2013年2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借著酒勁竄至其鄰居張某家,持磚頭將張某及前去拉架的張甲和林乙打傷,致張某額部有一長為3.3cm和2.2cm的創(chuàng)口各一處,張甲左側顴骨骨折。經法醫(yī)鑒定,受害人張某及前去拉架的張甲的傷情均屬輕傷二級。2013年3月7日,雙方達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王林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張某、張甲、林乙醫(yī)療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3000元;張某、張甲、林乙不再追究王林的刑事責任。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夏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發(fā),被告人王林認罪服法,有悔罪表現,且案發(fā)后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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