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新國標”解讀有誤?
議源
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以下簡稱條件)對機動車的定義中有這樣一條:電力驅動時速超過20km/h的二輪車被歸入輕型摩托車一類。正是這樣一條定義,將一直爭議不斷的電動自行車管理,再度推至社會關注焦點。
媒體誤讀
從9月1日起,《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正式實施,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將和其他機動車一樣上牌買保險,駕駛人需要考取駕照等。
正確解讀
一、《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新國標。
準確的說,從9月1號起實施的并不是新國標,而是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fā)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真正的電動車國標要在年底才會出臺。
新出臺的《條件》上,把時速20km來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和原有的交通法是一致的。
8月18號,浙江省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國自行車行業(yè)協(xié)會代表在一起開會,得出一個共識,即盡快出臺電動車國標,另一點就是新國標應該不受限于今天實施的《條件》。
二、《條件》并未規(guī)定時速20公里以上電動車需要上牌、買保險。
《條件》第三章中明確規(guī)定: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車被稱為輕便摩托車,而車速不大于20km/ 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兩輪車輛則在此定位外,仍為電動自行車。但《條件》中并未出現(xiàn)時速20公里以上電動車需要上牌、買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
記者從省公安交管部門獲悉,我省輕便摩托車的具體實施和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出臺,所謂騎電動自行車要考駕照、買保險甚至醉駕入刑的說法并不準確。
三、《條件》與電動車關系不大。
杭州目前來說是禁摩的,而對于不在上牌名目內和沒有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車也是無法上牌的,也就是說,無論這類超標的電動車是否歸入輕型摩托車,都無法在杭州合法的上到牌照。
浙江省自行車行業(yè)協(xié)會的副理事長方祖漢說,今天實施的《條件》其實和電動車沒有太大關系,早在去年四部委就通知要求各省出臺電動車管理辦法,但是各省都在等國家標準的出臺。等新標準出臺后,再對原有標準進行梳理。
新聞鏈接
電動車納入機動車曾被暫緩實施。
早在2009年12月,曾有過“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激烈爭論。當時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公布《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等4項國家標準,標準規(guī)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該標準本計劃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標準發(fā)布后,業(yè)內人士分析稱,按此標準規(guī)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可能需要履行考駕照、上牌照、買保險等一系列手續(xù),甚至將要在機動車道與汽車同行。若認真執(zhí)行該標準,超過2000家電動車生產企業(yè)將變成無證生產的非法企業(yè),超過500萬就業(yè)工人將面臨失業(yè)。
隨后,中國自行車協(xié)會以及各地方協(xié)會先后向國家標準委遞交申請,請求暫緩實施或撤銷有關國標,并建議盡快修訂《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
當年12月1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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