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21日07:58 來源:北京青年報
曹波(化名)于7年前在通州購買了一套房屋,當時約定原房主李大媽需將戶口遷出,否則要支付每日100元的違約金。然而,七年過去了,李大媽一直沒有遷移戶口。曹波為此將李大媽訴至通州區(qū)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媽支付違約金,并遷出戶口。李大媽表示自己很委屈,當時賣房后,買了一套小產(chǎn)權房,后來政策趨嚴,小產(chǎn)權無法落戶,導致自己無處可遷。法院最終判令李大媽支付7年來的違約金20余萬元。由于遷出戶口并非法院管理范圍,法院并未支持曹波要求李大媽遷出戶口的請求。
原房主賣房7年未遷出戶口
2010年3月,原告曹波購買了被告李大媽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某處房屋,系大產(chǎn)權房屋,曹波向李大媽支付了一百多萬元的購房款。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過戶后90天之內(nèi)原房主李大媽必須將戶口遷出,逾期按每日一百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2010年4月,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房屋過戶至曹波名下。但李大媽遲遲不遷出戶口,期間,曹波多次找李大媽協(xié)商,但至今仍有李大媽和其兒子兩個人的戶口掛在曹波購買的房屋上,尚未遷出。曹波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大媽將戶口遷出,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日10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買小產(chǎn)權房致戶口無法遷出
庭審期間,原告曹波提出曾經(jīng)在2014年和被告還簽訂過一份戶口遷移協(xié)議,曹波同意再給李大媽兩年的時間遷移戶口,李大媽必須在2016年9月17日前遷出戶口,但李大媽還是沒有如約遷出戶口,一再出爾反爾。
李大媽表示,當時想著改善住房條件,賣掉大產(chǎn)權房去換一套面積更大的小產(chǎn)權房,而且當時聽說小產(chǎn)權房可以落戶,但沒想到購買之后,北京對于小產(chǎn)權房政策趨嚴,她無法在此落戶,導致戶口無處遷移。她也想盡快遷出去,但確實沒有遷出地,并非故意不遷出。
法院判令賠償違約金20余萬
通州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2010年4月就過完戶,但至今已過去7年多,被告仍未將戶口遷出,已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每日100元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李大媽自違約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七年違約金共計20余萬。
關于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將戶口立即遷出,法院認為,是否遷移戶口及戶口遷移至何處系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行政職權,并非法院管轄范圍,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將戶口遷出,況且戶口一定要有遷出地,不能單純判令戶口遷出。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只能向被告進行教導和勸服,責令被告盡快找地方將戶口遷出,否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承擔每日100元的違約金。
審理本案的通州區(qū)宋莊法庭何楊彪法官表示,一般來說,房屋交易中關于遷出戶口約定的違約金,一般認為不應超過200元一天,所以本案中100元一天的違約金得到了支持。何法官還表示,如果李大媽此后依舊沒能遷出戶口,那么其違約金便繼續(xù)累積,今后曹波還可以繼續(xù)向李大媽索要違約金。何法官認為,如果李大媽真的沒地可遷,只能再次購買大產(chǎn)權房,從而將戶口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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