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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最近有兩則新聞共同出現(xiàn)的物件,是槍

2017年01月05日06:43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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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出意外,年過五旬的天津大媽趙春華今年恐怕不能和家人一起過年了。

  如果不出意外,攀枝花的兩位主要領導還是可以和家人一起過年的。

  去年8到10月,趙春華在天津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經營打氣球的生意。10月27日,她被警方抓獲。三個月后的一審,趙春華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

  今天上午,攀枝花國土局長陳忠恕沖進會場,沖著該市市委書記、市長連開幾槍,竄逃后自殺。經搶救,書記、市長“沒有生命危險”。

  兩則新聞中,共同出現(xiàn)的物件,是槍。

  案件

  對于判決,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表示沒法理解:“不就是打氣球的玩具槍嗎?怎么會判刑,而且還那么重?”

  我們中的很多人,可能都在街邊玩過這種氣槍打氣球的游戲。但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也是明確的:射擊攤上9支“槍形物”中的6支,是“能正常發(fā)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事實上,在王艷玲案之前,還有過一次類似的著名案例:劉大蔚案。

  劉大蔚,一名20來歲的四川小伙子。因為“喜歡仿真槍,想擺在家里當裝飾,看起來威風”,2014年7月,他在淘寶賣家“BH”(臺灣店主)提供的“××武器空間”里,購買了24支槍形物。結果,快遞小哥沒上門,福建的緝私警卻把他逮捕了。

  他被告知,在他網購的24支“仿真槍”中,有20支被鑒定為真正的槍支。這個結論,來自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

  2015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法庭上,劉大蔚喊:“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認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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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網民或許很難理解這樣的判決。要厘清其中緣由,我們需要先理解一個稍顯陌生的術語:

  1.8焦耳/平方厘米。

  這是目前公安部門認定“槍支”的直接標準。

  標準

  1996年,《槍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槍支的法律定義,其中最核心因素,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2001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提出了大陸首個槍支鑒定標準。

  這個標準,折算成現(xiàn)行的“測定槍口比動能法”,是16焦耳/平方厘米。這與“投射物穿透皮膚”的比動能臨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很接近。能打穿皮膚,那很容易理解,就是造成“傷亡”了。

  但2007年,我國的槍支認定標準“驟降”。

  當年,公安部發(fā)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guī)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若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認定為“具有致傷力”;

  三年后,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中正式提出: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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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如果打在人身上,大概是什么效果?

  要看打哪兒。這一標準的主要起草人、南京市公安局刑偵專家季峻認為,討論這個問題,不能“想當然、信口開河”,應當考慮人體最弱的部位?!缎谭ā芬?guī)定,喪失視覺就視為重傷害;因此,在季峻看來,衡量殺傷力時,應把“眼睛”作為基本條件。

  通過實驗得知,在氣槍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如果對人的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傷殘。

  中國是一個嚴格控槍的國家,這一標準也堪稱非常嚴格。如果橫向對比的話,1.8J/平方厘米,是香港地區(qū)認定為槍支標準的1/4,臺灣地區(qū)的1/11,也是2001年公安部標準的1/9。

  坊間有觀點認為,標準的驟降,與2008年奧運安保的大背景有關。

  嚴格的標準,對公眾來說可能無從感知,更不知道這是基于對眼睛的致傷力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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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qū)別

  事實上,根據現(xiàn)行規(guī)定,玩具槍、仿真槍、槍支,這三者也有嚴格的區(qū)分。

  怎么區(qū)分?槍口比動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槍”;介于0.16與1.8焦耳/平方厘米之間的,是“仿真槍”,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槍支”。今天的攀枝花,有媒體披露行兇者使用的槍發(fā)射的是“鋼彈”,應該也毫無疑問是“槍支”了。

  客觀地說,趙春華案的判決,算不上“錯誤”。畢竟,有公安部的明文規(guī)定在——這也是趙的辯護律師徐昕 的意見。但徐昕同時指出,“法官之錯,僅在于司法的機械主義,將玩具、仿真槍完全等同于真槍定罪量刑,從而導致原審判決違背常識常情常理”。

  趙案發(fā)生后,有媒體梳理了近年來,23個因擺氣球射擊攤被追刑責的案件。

  結果蠻有意思:17名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僅有3人被判處實刑。其中,云南澄江縣法院判處過多起此類案件,擺攤打氣球生意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對此,不少槍迷發(fā)燒友戲稱,原來自己也是“緩刑專業(y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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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

  許多專家曾對1.8這個標準產生過質疑。比如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朱征夫,就在去年兩會上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也提交了類似建議。他表示,僅他所在的湖北地區(qū),近年來仿真槍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多位專家也發(fā)文指出,目前仿真槍的認定標準“過于寬泛”,可以考慮將槍口比動能介于1.8和15焦耳/平方厘米之間的仿真槍犯罪“非罪化”。

  理由也很簡單——

  槍支標準認定的標準太低,擴大了刑法的社會控制范圍,也明顯低于民眾對槍支的常識性認知。大眾想不明白的是,老頭老太太擺攤打氣球,街頭常見,遍地皆有,怎么就違法了?如果這都算犯罪,那么還有什么不是犯罪?

  換言之,在這種過低的標準背景下,可能造成“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zhí)法”的問題。有學者評價說,這是“偵查中心主義”在作祟:“公安說這是槍,檢察院沒有權利說這不是槍,法院就基本會說鑒定是槍我也沒辦法,于是就可以量刑了?!?/p>

  一周前,《檢察日報》推出《烙印2016:十大刑案評點》,劉大蔚案位列其中。文章說:“仿真槍和真槍如何界定,槍支鑒定標準如何更科學合理,這些問題爭論已久,但仍未形成各方認可的共識。本案再審,除了實現(xiàn)個案公正,它在推動制度完善方面的價值,同樣值得期待。”

  畢竟,司法不能完全等同于“投幣式自動售貨機”,一端輸入案件事實,另一端根據法律規(guī)范吐出司法判決。

  尤其是,當下中國社會轉型中,還是“情”、“理”、“法”三者交融的時期?!胺ā苯缍爽F(xiàn)代社會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情”“理”則追求一種社會和諧與道德取向。

  具體到個案的判決中,法官既要恪守法條,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斟情酌理,強調社會效果,在法律與情理中取得衡平。用法學泰斗瞿同祖先生的話就是,“僅僅研究條文是不夠的,我們也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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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比

  與此對比,是近年來屢見報端的民間涉槍案件——真正的、有殺傷力的槍。

  最近,貴州凱里某公務員被曝出18年前持槍殺人;呼格案涉案警察馮志明,“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fā)”這一項罪名,被判三年(其他罪并罰);內蒙古政協(xié)原副主席趙黎平,涉持槍殺人;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劉漢,武庫中也有不少槍支彈藥……

  如果再推早一點,在中國警察網上,有一篇名為《中國三大黑槍基地揭秘》的文章。里面分析說,青海省化隆縣、貴州省松桃縣以及廣西合浦縣,是我國三大黑槍基地,“它們的共同特點都是貧困,黑槍制造者共同追逐的都是暴利”——一支成本不過兩三百元的槍支,經過多道運輸轉手,最終能賣到上萬元。在暴利的驅使下,村民白天種地,晚上制槍,甚至全家、全村出動。

  一方面,是槍支認定標準低,“稀里糊涂被追刑責”的案件屢有出現(xiàn);另一方面,民間涉槍、官員持槍的案件近年也不鮮見。這凸顯的槍支管理可能存在的漏洞,面臨現(xiàn)實之嚴峻,可能才是追逐新聞熱點背后的真正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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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謙抑

  前不久,福建高院發(fā)布消息稱,該院復查后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將另行組成合議庭,擇日再審。

  我們常說,刑法應具有謙抑性的品質。所謂“謙抑”,是指縮減或壓縮,即,刑法的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的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即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的謙抑性,一方面在于制約立法者的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在于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個人權利。若一個社會中,人們時刻都有觸犯刑法的危險,那么,這個社會必然是可怕和黯淡的。

  春節(jié)快到了,身在看守所的趙春華可能無法想象與家人團聚的場景。我們不知道她是否會想象另外一幅景象:當我們合家團聚,小朋友拿著爺爺奶奶買的玩具/仿真槍時,會不會有可能涉嫌槍支犯罪?雖然這聽起來像一個玩笑。

  還真有個玩笑和大家分享一下。有網友反映,在淘寶的司法拍賣平臺上,河南省新縣法院,去年曾拍賣過幾把涉案模型槍。其中一支SVD模型槍,與天津趙春華大媽涉案的,竟然是同款。

  最終,這把槍以129元的價格成交。拍賣日期也很巧,2016年12月28日——趙大媽一審獲刑次日。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文章關鍵詞:槍支;非制式槍支;仿真槍;法律的實效;俠客島 責編: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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