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1日,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她符合條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區(qū)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shù)退還。
“獨生子女費,是政府給予的獎勵。現(xiàn)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家住西郊天下路社區(qū)的陳女士說。對此,二七區(qū)淮河路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解釋稱,他們是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執(zhí)行的。
陳女士隨后上網查詢獲知,在今年年初,國家衛(wèi)計委曾出臺通知提到,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再退還。陳女士提及的國家衛(wèi)計委通知,全稱為《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載明,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鼓勵按政策生育,對自愿放棄再生育的,依申請發(fā)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落實獎勵優(yōu)惠待遇。
針對這份通知,21日下午,河南省衛(wèi)計委新聞辦的王先生接受采訪時稱,國家衛(wèi)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今年5月份,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如果符合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二胎的,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
相關部門正在制定細則,“該退還的一定會退還”。
省衛(wèi)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該委正在制定細則,隨后下發(fā)到各個相關部門。她撥打了所在辦事處電話,但是對方告訴她,目前辦事處也不知道該怎么辦?!蔽幕方值擂k事處一位工作人員說。
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為界,之前的獎勵費不用退。
12月10日,針對“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一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我省法規(guī)相關條款的制定、修改情況及適用問題作出解釋。2011年11月25日、2014年5月29日,《條例》又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改,是根據中央精神、國家政策分別增加了允許“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和“單獨”夫婦生育二孩的規(guī)定.
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為界,之前的獎勵費不用退。
當時也辦理了獨生子女證,并從當年當月起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今年12月,張女士去申請“二孩生育證”,此時,張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期間領取的費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信賴保護”的法律原則,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
12月10日,針對“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一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我省法規(guī)相關條款的制定、修改情況及適用問題作出解釋。2011年11月25日、2014年5月29日,《條例》又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改,是根據中央精神、國家政策分別增加了允許“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和“單獨”夫婦生育二孩的規(guī)定.
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訂的計生條例規(guī)定:獲準生育兩孩的,應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
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訂的計生條例規(guī)定:獲準生育兩孩的,應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
然而對比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河南的“退費”規(guī)定明顯“打架”。
在新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中,有如下規(guī)定:“批準生育的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fā)給生育證。
在新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中,有如下規(guī)定:“批準生育的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fā)給生育證。
河南省衛(wèi)計委稱,國家衛(wèi)計委通知是指導性意見,各省份情況不同。
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她符合條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區(qū)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shù)退還。今年5月份,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如果符合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二胎的,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
陳女士隨后上網查詢獲知,在今年年初,國家衛(wèi)計委曾出臺通知提到,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再退還。陳女士提及的國家衛(wèi)計委通知,全稱為《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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