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其任西峽縣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南召縣縣委副書記,南陽市農(nóng)科院院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30人現(xiàn)金、貴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幣421200元;貪污公款93613.4元。7月3日,記者從南陽中院了解到,法院二審認定被告人王玉斌的行為構成貪污和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
指控顯示,王貪污所得,大多用于其情婦顧某某(已另案處理)的花銷。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斌在被紀委調(diào)查期間,主動交代紀委尚未掌握的問題,并主動上繳違紀款54.04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玉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玉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93613.4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上述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遂以貪污受賄罪判處王玉斌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
王玉斌提出上訴,認為其部分受賄罪系正常人情往來,均不構成受賄罪;自己在接受調(diào)查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南陽中院審理后,對上訴人王玉斌的刑期進行了改判,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王玉斌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對王貪污、受賄所得贓款514813.4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喬小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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