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電 河南省高院近日對河南省安監(jiān)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李永新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李永新1955年出生,曾任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被捕前任河南省安監(jiān)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正廳級)。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永新在擔任鶴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財物407.06萬元、非法收受財物479.9萬元,侵吞公共財物290.4萬元,挪用公款6450萬元,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并沒收個人財產,李永新對此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二審公開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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