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老人持老年卡可以免費乘公交車,但如果這些特殊乘客在乘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損害,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昨日,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公交車剎車引發(fā)的老年乘客人身損害案,法院最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受害人各項費用近9000元。
去年10月29日,74歲的劉老太乘坐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9路公交車,途中因公交司機緊急剎車,劉老太摔倒,腰椎骨折。
事故發(fā)生后,因相關賠償問題無法協(xié)調(diào),劉老太將公交司機和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推上被告席。
被告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辯稱,劉老太持老年卡免費乘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摔倒應負一定責任,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沒過錯,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劉老太持老年乘車卡,乘坐公交車時摔傷,事發(fā)后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均未報警,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劉老太有過錯,故公交公司應當對劉老太因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司機因系職務行為,個人不負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劉老太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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