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王新 陳若禺)暑假將至,為了讓忙碌了一學期的孩子能夠放松身心,不少家長選擇帶孩子到戶外場所游玩。但由于一些游樂設施缺少安全防護,以及部分家長疏忽大意,總有孩子在游玩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受到傷害。
7月2日,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孩子因游玩導致受傷的案件,游樂設施的所有人被判決承擔70%的責任,家長因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自行承擔余下的損失。
暑假游玩 孩子意外受傷致殘
2012年7月的一個下午,已經放暑假的浩浩(化名)在媽媽崔女士的陪同下,到淮河路一處健康樂園游玩。
當天浩浩像往常一樣,一進游樂園就直接上了充氣床玩耍。因為充氣床上不讓家長陪同,崔女士便坐在一邊,和其他孩子的家長聊天說話。
突然,浩浩的一聲慘叫打斷了崔女士的閑聊。由于當時充氣床上孩子較多,浩浩在玩耍過程中不慎摔倒,弄傷了自己的左臂。
“孩子當時直喊疼,左胳膊肘有些腫,已經不能動彈了?!毙募比绶俅夼款櫜簧险矣螛穲龅娜死碚?,就趕緊帶著孩子來到附近的醫(yī)院治療。
經過河南省電力醫(yī)院和鄭州市骨科醫(yī)院前后兩次診斷,浩浩左肱骨踝上骨折、左橈神經損傷,被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為七級傷殘。
責任三七開 家長也要承擔責任
事后,崔女士找到游樂場,由于與游樂場方面協商賠償不成,崔女士代表浩浩將該游樂場所有人賀先生起訴至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9755元。
崔女士認為,事故原因是該處游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孩子受傷游樂場所有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面對高額索賠,賀先生覺得自己有些冤枉。他說,浩浩是未成年人,孩子受傷是崔女士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所致,后果也應該由監(jiān)護人承擔。
針對雙方的分歧,法院經過調查審理認為,本案中浩浩到游樂場有償游玩消費,賀先生即應給浩浩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服務;另外,鑒于事發(fā)時浩浩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jiān)護人崔女士對于消費卡上注明的注意事項應為明知,卻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賀先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各項經濟損失47848.5元,余下部分由浩浩的監(jiān)護人承擔。
法官提醒:家長與游樂場所應共盡安全義務
“每逢假期,因為游玩發(fā)生意外導致孩子受傷的案件便呈高發(fā)趨勢,”主審該案的孫玉明法官說,除了浩浩的案子,僅她手中就還有兩起類似的案件尚未審結。
孫玉明表示,作為游樂設施的所有人,經營過程中,應時刻注意安全防范,確保孩子們的人身不受傷害,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她也提醒家長,對孩子一定要盡到監(jiān)護義務,不能到了游樂場所便將所有的責任都交給對方,自己放松安全意識,“另外,一旦發(fā)生意外,要第一時間保留相關證據,及時與對方溝通,避免日后索賠時遭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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