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南陽訊 在淅川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辦了張銀行卡,存入6萬余元,很快銀行短信提示被人從POS機上、ATM機上將款刷走、取走得只剩下700元。家住淅川縣滔河鄉(xiāng)的韓某沒想到這樣的怪事竟然發(fā)生在自己身上,就以銀行未盡履行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義務為由,將銀行告上了法庭。11月6日,記者從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承擔韓某損失的30%,并向銀行發(fā)出司法建議,建議銀行采取措施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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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6萬元神秘被盜
2011年5月30日,韓某到淅川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儲蓄所開辦了個人借記卡,并存款67600元。當日中午12時49分,韓某接到手機短信提示,他的卡在他行POS機上消費46900元,目前余額20700元;緊接著12時58分至13時00分短信提示在南陽本行ATM機取款8次,每次都是2500元。感到蹊蹺的韓某趕到辦卡的淅川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儲蓄所柜面查詢。果然不出所料,韓某的銀行卡上只剩下存款700元。為防止這700元也不翼而飛,韓某將700元取出,然后到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非常重視,指派民警進行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先是在西峽縣一黃金店內(nèi)消費后用POS機刷卡46900元,而后又分8次在西峽縣的一ATM自動取款機上共取款20000元。由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反偵查措施,公安機關一直未偵破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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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令銀行擔責八成
巨款被盜走,韓某認為是銀行技術安全不到位,致使犯罪嫌疑人復制了銀行卡,并最終將巨款盜走。遂將銀行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銀行則認為,韓某開卡設有密碼,如果韓某沒有泄露,款就不會被他人取走,責任在韓某,銀行方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韓某和銀行間屬于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應保證韓某存款的安全性。銀行卡在韓某手上,卡內(nèi)的存款卻在異地被盜取,由此可知是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取韓某的存款,也就是說銀行給韓某的銀行卡存在不安全性,沒能保證儲戶的存款安全,由此產(chǎn)生的風險,應當由銀行承擔。據(jù)此,判定被告賠償韓某被盜損失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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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銀行擔責三成
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陽中院經(jīng)過開庭審理,查明韓某在銀行辦理銀行卡時,身邊有個同伴趙某,且距離50厘米左右,韓某輸入密碼時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銀行業(yè)務點無安保人員,亦未提醒韓某辦理業(yè)務中應一人辦理,其他人應站立一米以外。
據(jù)公安偵查,盜走韓某卡上現(xiàn)金的犯罪嫌疑人正是這個同伴趙某。但當公安機關追捕趙某時,趙已神秘失蹤。南陽中院二審認為,銀行和韓某在本案中均有責任,認為銀行應承擔30%的責任、韓某應承擔70%的責任為宜。本案韓某同時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刑事案件現(xiàn)未偵破,待刑事案件偵破后所追回的款,銀行、韓某按30%、70%分配。(記者 郭啟朝 通訊員 魏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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