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萬余元工資,討要三年多未果。盧氏縣數十位農民工的艱難討薪遭遇,拷問著南召縣政府的誠信——
53萬多元工資討要三年多未果
這是盧氏縣幾十位農民的一封來信:
2008年5月,我們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南召興喬金礦有限公司(下稱興喬金礦)簽訂了礦山開采施工合同。我們在同鄉(xiāng)農民郭治軍、王新治的帶領下,陸陸續(xù)續(xù)有80多位農民在該礦施工了8個月,工程結算總款為78萬余元,扣除已提前支付的部分,礦上尚欠61萬余元(含礦山安全保證金8萬元)。2009年1月,該礦無力支付欠款,致使農民工不能領到工錢回家過年。無奈,30多名農民工找到南召縣政府(該礦是該縣招商引資項目)反映,當時縣政府高度重視,與農民工代表郭治軍、王新治等,一同在招商局會議室召開兩次會議,最后達成三方認可的“會議紀要”??h政府承諾,由縣政府和招商局負責解決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此之前,我們已經把礦石守住,以防礦主私下賣出逃走。聽信了縣政府的承諾后,才離開了金礦??h里即派工信局、招商局等領導,到興喬金礦監(jiān)督礦石外運,并與嵩縣買主王平娃簽訂了礦石銷售協議,礦石款由買方直接付給南召縣招商局,用于解決農民工工資。隨后,我們多次到南召縣政府討要工資,可萬萬沒有想到,他們的答復是:礦石由政府監(jiān)督處置后,礦石款沒有打給縣政府,而是被興喬金礦取走了,他們也沒辦法。
對于我們農民來說,這簡直是晴天霹靂??h政府“會議紀要”竟成了一紙空文?礦石由政府封存保管,礦石賣了,應該把錢交給政府,可賣出的礦石款怎么就跑到了礦老板的手里?這背后究竟隱藏著什么樣的玄機?
2011年10月26日,無奈中我們再次來到南陽市政府反映,政府大院一名自稱是“馬科長”的,又一次代表政府向我們承諾盡快解決。然而時至今日,也沒一個明確的說法。
如今,興喬金礦已被政府整合,賣給南召縣另一家企業(yè),我們的血汗錢找誰去要?興喬金礦不管,南召縣政府以不欠我們錢為由無法解決。我們在哭天無淚的情況下,只有懇請黨報為我們做主,也懇請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幫我們討回血汗錢。
是“農民工工資”,還是“工程款”?
以上是一封有著25位農民工簽字并按下他們血紅指印的求助信。帶著這封沉重來信,5月9日至12日,記者在南召縣進行了采訪。
采訪時恰遇該縣召開“兩會”。5月9日,縣委宣傳部給記者提供了一份具名中共南召縣委宣傳部、時間為2011年12月26日的《關于南召興喬金礦有限公司拖欠盧氏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產生糾紛一事的情況說明》,就盧氏農民反映的情況“說明”了三個問題:
一、法律責任問題:南召興喬金礦有限公司(甲方)與盧氏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均是獨立法人企業(yè),雙方簽訂有勞務協議(見附件),協議第八項乙方負責的具體事項中規(guī)定:“乙方必須依法為其職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及工傷保險,對其職工按時發(fā)放工資,保證其職工享受相關福利待遇?!币虼?,發(fā)生拖欠工人工資情況的法律責任在盧氏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國家有關部門多次強調,施工單位應該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做出事先預判,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為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南召興喬金礦有限公司拖欠盧氏縣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糾紛一事,是兩家法人企業(yè)之間的經濟糾紛,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我們縣政府不能也沒有權力直接插手企業(yè)經濟糾紛。從法律角度講,南召縣政府與盧氏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直接關系,沒有直接法律責任。
二、管轄權限問題:南召興喬金礦有限公司是外商控股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系香港商人周樹堂,按河南省有關外商和外資企業(y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違反勞務承包工程合同協議,拖欠盧氏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問題,我們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只能對其進行督促、勸告、協調。
三、解決辦法:南召縣政府對興喬金礦和盧氏縣礦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而導致勞務糾紛是高度重視的,縣里專門成立了協調小組,一直盡心盡力協調甲方歸還乙方的工程款。下一步我們將向省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由他們出面進行協調、溝通;另外,南召縣政府時時刻刻都必須依法行政,如果雙方訴諸法律,南召縣政府可以為乙方提供免費司法援助服務。
看著這樣的“說明”,再看附件一的《勞務協議》,《協議》中明確寫著“提供采礦勞務事宜”。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這正說明了施工工程是以薪酬形成。盧氏陸陸續(xù)續(xù)的80多位農民工的打工經歷,他們的勞務報酬,難道不是工資?何況礦上不給錢,你讓農民工去哪兒領工資?再看附件二《關于落實2009年1月14日縣政府對興喬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處理意見的紀要》,這是南召縣政府三年前的“會議紀要”,十分明了。其主要內容為:
由招商局牽頭,整頓辦、黃金局和黃金公司各抽調一名領導及高伯成組成礦石銷售監(jiān)管小組,負責監(jiān)管興喬公司礦石銷售事宜;銷售數量以嵩縣白河鐵選廠收到鐵礦石計量合人民幣60萬元為止,其余礦石原地封存;貨款結算由監(jiān)管小組帶領興喬公司有關人員共同辦理,現金由招商局直接存管,主要用于支付三門峽農民工工資53.64萬元、南召黃金公司4萬元(由黃金公司負責,用于暫付原興喬金礦23位農民工工資);雙方要共同遵守上述意見,誰違反誰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這該是一份代表縣政府意見也充分體現民心、民意的三方協議,參會人員都在文后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剩下的應是履諾和落實解決的問題。但時過三年多了,這些農民工們,卻依然艱難行走在漫漫的討薪路上。
5月11日上午,記者見到了南召縣招商局局長王崇召與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局長段偉。
段局長首先告訴記者,盧氏縣農民反映興喬金礦拖欠工資問題,當時反映的主題不是很明確??h政府召開兩次協調會,形成了幾條意見。按會議要求,他當晚就和幾方代表到嵩縣白河鎮(zhèn)找到了王平娃協調,動員王平娃買礦石,錢用于結算盧氏工程款。臘月二十三早上達成協議,寫了一個東西,王平娃簽了字,后來我們搬家時那份協議找不到了。段局長的看法是,盧氏農民第一次上訪,性質沒說清,不是欠工資,而是欠工程款。建議盧氏農民工到法院訴訟解決。
王崇召局長則著重強調,嵩縣選礦廠是域外企業(yè),結算礦石款時我們把握不了。而縣委宣傳部的同志則說,當時我們的出發(fā)點是好的,“會議紀要”是好心沒能把事情辦好,所以才有“政府好心辦壞了事”的說法?,F在應該分清的是工程款,而不是農民工工資。
“眼下不爭的事實是,數十位農民工的血汗錢53萬多元至今分文未見。討要三年多了,南召縣有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推脫著責任,農民工工資就像一只皮球,被踢來踢去,也不知還要被他們踢到何時?”農民工代表郭治軍、陳箭說。
政府應做誠信的表率
記者從已采訪到的情況發(fā)現,該縣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都在解釋著兩個問題:一、不是農民工工資而是工程款;二、賣礦石的錢被取走了,他們左右不了。至于縣政府“會議紀要”的執(zhí)行落實以及政府的誠信等,卻鮮見人提及。
眾所周知,近年來農民工討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從中央到地方都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要求妥善解決。
2010年2月5日發(fā)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妥善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解決防止事態(tài)蔓延擴大。對監(jiān)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拖欠工資問題引發(fā)嚴重群體性事件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南陽市2010年曾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明確各縣市區(qū)政府是本地區(qū)清欠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qū)的清欠工作負總責。對于反應遲鈍、處理不迅速、工作不力,甚至推諉扯皮,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或惡劣影響的,市清欠辦將報請市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農民工代表盼望南召縣政府應以“會議紀要”為基礎,以政府誠信為根本,有責任有義務妥善處理好這一久拖不決的“拖欠”問題。(記者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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