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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事件屢見不鮮。于是為見義勇為者立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昨日,在省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主任接待日上,省人大代表、省公安廳紀委書記姚繼周透露,他們正在起草《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爭取盡早讓英雄們得到應有的保護和褒獎。
[事件]
公安廳起草法規(guī)
保護見義勇為者
本報5月29日A08版曾報道了這樣一件事:5月27日晚,在林州打工的汽修工吳某暈倒在化糞池里,他的老板岳慶芳將他救出后也暈倒在化糞池里,鄰居鄭軍亮下去相救也暈倒,最后雖經(jīng)鄭軍亮的哥哥鄭海軍和民警、消防官兵相救,但吳某、岳慶芳和鄭軍亮還是離開了人世。
按說,岳慶芳、鄭軍亮、鄭海軍三人都是在救人,但若要硬套現(xiàn)行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他們的行為還真夠不上“見義勇為”的標準。
對此,姚繼周昨日表示,近年來,一些見義勇為的人“好心沒有好報”的事情經(jīng)常見諸報端。不僅影響了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導致好人難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社會和諧。目前省公安廳正在起草《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待成熟時提請省人大審議。希望省人大能夠加快推進此項立法工作,使見義勇為的好心人受到保護。
其實,早在今年1月省兩會期間,劉明亮等11名省人大代表就聯(lián)合提出《關(guān)于出臺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建議》。建議提出,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基本原則以及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申報、調(diào)查、鑒定、評議、表彰、獎勵、評烈評殘、撫恤等工作機制,使見義勇為人員的權(quán)益保障工作步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軌道。條例要明確以下內(nèi)容:見義勇為的概念,認定的條件、機構(gòu)和程序;具體負責部門和配合部門的職責;獎勵的條件、標準和內(nèi)容;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的待遇及受益對象;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經(jīng)費來源及保障;相關(guān)的法律責任。
[說法] 應解決定義、保障、獎懲三大問題
省人大代表蔡德龍:隨著時代變遷,《辦法》規(guī)定的見義勇為范圍顯然太過狹窄。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到化糞池中救人的行為當然屬于見義勇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其他的比如義務救火、溺水救助、重大交通事故的救助、對深處危險境地的他人進行救助,都應該屬于見義勇為。就是說,今后的見義勇為行為應該擴大范圍。
河南省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韜:我省在制定條例草案的時候,首先應對“見義勇為”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其次,要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全面的保障。不僅要保障見義勇為者個人,也要保護其家人和親屬,尤其是父母、配偶、子女等。制度設(shè)計要把社會各個層面、各類組織都考慮進去,形成全社會都支持見義勇為的大格局。最后,要有一定的懲罰措施,從制度上對見死不救、見難不幫的嚴重行為進行懲處,這首先要從黨員、機關(guān)干部特別是黨員領(lǐng)導干部做起。不僅要從道德上進行譴責,還要從經(jīng)濟上、行為規(guī)范上進行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追究其應當擔當?shù)姆韶熑巍M瑫r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誣陷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經(jīng)查實者,可要求其公開道歉,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規(guī)鏈接
1998年2月23日頒布實施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規(guī)定,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作斗爭的行為。
還規(guī)定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正在預備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時報告防止重大案件發(fā)生的;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正在實施犯罪行為,奮不顧身予以制止的;發(fā)現(xiàn)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緝的犯罪分子,主動抓獲,扭送公安、司法機關(guān),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及時偵破重大案件的;在發(fā)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時,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chǎn)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需要保護和獎勵的見義勇為行為等。 (記者 鄭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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