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來3次被判死緩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余元。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其賠償申請。
記者了解到,申請人劉吉強提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故要求賠償侵犯人身 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余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
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劉吉強提出應(yīng)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所規(guī)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jié)傍晚,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被殺死于家中。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經(jīng)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后,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fù)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開再審此案。4月29日,法院判決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其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并實施殺人行為,故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
9月1日,吉林男子劉吉強向吉林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對其蒙冤失去自由的18年2個月13天,共索賠1937萬余元。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劉吉強申請按50%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索賠4349163.85萬元。
據(jù)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對原審被告人劉吉強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生效裁判,改判劉吉強無罪。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劉吉強殺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依法應(yīng)予改判糾正。
吉林省檢察院建議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這次重審,劉吉強有兩位辯護人,新聘請的楊玉波,系吉林省檢察院公訴二處已退休的處級干部。” 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案發(fā)及被害人死亡地點在西南室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東北室郭紅宇房間。
控告警方刑訊逼供,所有殺人供詞全是毒打所致。
這次重審,劉吉強有兩位辯護人,新聘請的楊玉波,系吉林省檢察院公訴二處已退休的處級干部?!薄 ‖F(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案發(fā)及被害人死亡地點在西南室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東北室郭紅宇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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