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強與劉斌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并打斗,沒有占到便宜的張強回家將此事告知了父母,一家三口便手持砍刀與木棍前往尋找劉斌,并將劉斌打成輕傷二級。近日,房山法院審理了張強及其父母故意傷害一案,法院一審判決3人有期徒刑,并處緩刑。
2013年5月3日中午,張強因瑣事與劉斌在北京市房山區(qū)某村村委會發(fā)生爭吵并打斗,在與劉斌打斗的過程中,張強并沒有占到上風。
張強氣不過,回家將此事告知了其父張良與其母姚星。隨后,張強一家3口前往村委會,在村委會門口與劉斌發(fā)生了肢體沖突。村委會工作人員及圍觀人員及時將雙方勸開。
在雙方被勸開后,劉斌并沒有將此事放在心上,也沒有想到要和張強一家和解。而張強及其父母認為劉斌當著村里人的面沒給他家面子,讓他們出了丑,心里憋著的氣始終咽不下去。
當天下午2點左右,張強及其父母再次駕車趕至該村委會院內,手持棍棒、砍刀,一起將劉斌打傷,造成劉斌因多發(fā)傷而失血性休克。
后村民報警,張強、張良、姚星被傳喚到案。經鑒定,劉斌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強、張良、姚星遇事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鑒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均可從輕處罰。
綜上,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強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張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姚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記者 楊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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