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子劉某和中年女子李某,在乘坐地鐵時搶座并發(fā)生口角,還動起手。糾纏中,劉某掏出隨身攜帶的瑞士軍刀將李某劃傷。因認為地鐵公司在管理中有責任,李某將劉某及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同訴至法院,索賠10萬余元。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地鐵公司當庭口頭對李某提出反訴,隨后李某對地鐵公司撤訴。
2012年12月21日早7時,在地鐵1號線蘋果園站,當車廂門打開時,中年女子李某和年輕女子劉某同時跑進車廂,二人雖都搶到座位,但卻擠在一起。
李某說,列車出站后,她不小心擠了劉某一下,劉某便不依不饒。有位男乘客看不下去,和她換了地方,坐在兩人中間,但劉某仍然繼續(xù)辱罵她,最后還掏出刀具劃傷了她。
地鐵公司提供了劉某的說法,對方稱雙方在上車前就有口角,在地鐵車廂內(nèi),李某先打了劉某,然后劉某從包里拿出了刀具。雙方到八寶山站后,工作人員將兩人帶下車。
經(jīng)診斷,李某右手拇指小指切割傷、右手拇指指神經(jīng)損傷、右拇指肌腱損傷。她隨后起訴劉某和地鐵公司,索賠10萬余元。
因劉某經(jīng)傳喚未到庭,法庭采取缺席審理。對于李某的起訴,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方表示,蘋果園A口安檢已經(jīng)對劉某進行了開包安檢,劉某所帶刀具長5厘米左右,不屬于管制刀具,也不屬于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李某的傷情是與劉某打架所致,跟地鐵公司無關(guān)。
“本案發(fā)生在車廂內(nèi),是列車運行過程中。這不是我們預料的范圍內(nèi),我們不可能在每節(jié)車廂配備工作人員。車廂內(nèi)有報警器,原告沒有按?!钡罔F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本案的情況已經(jīng)超過了地鐵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圍。地鐵公司不應(yīng)承擔任何責任。
據(jù)悉,在事發(fā)之后,警方已對劉某和李某進行了行政處罰。
庭審現(xiàn)場
地鐵方口頭反訴 休庭后傷者撤訴
庭審進行1個小時后,地鐵公司突然口頭提出要反訴李某,稱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侵害地鐵公司的經(jīng)營權(quán),并索賠2元。
地鐵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兩人的行為,增加了地鐵公司的運營成本,違反了相應(yīng)的管理秩序,對地鐵公司的名譽權(quán)也造成了損失。
“現(xiàn)在全國地鐵都沒有出現(xiàn)過反訴的情況,本案中并沒有地鐵公司的責任,李某是否可以撤回起訴?”地鐵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反訴后,又希望原告撤訴。
法庭休庭10分鐘后,李某撤回了對地鐵公司的起訴。(記者 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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