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村干部錯被處以拘留5天的行政處罰。事后,公安決定賠償村干部900多元,但村干部不服將公安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萬多元,并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昨日,本案在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開庭審理。
江女士是白云區(qū)某村村委會委員。她稱,20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許,同村某社社長周某夫婦因入黨轉(zhuǎn)正問題,主動挑釁,并先動手毆打她。其間,雙方發(fā)生拉扯,她也因此受傷,報警求助。同年10月23日,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認定江女士與周某夫婦發(fā)生互相毆打的行為,對其處以5日拘留。
江女士不服,向白云區(qū)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白云區(qū)政府于同年年底決定維持這一行政處罰決定。江女士仍不服,訴至白云區(qū)法院,該院于2013年3月判決維持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江女士又上訴至廣州市中院,廣州市中院認為公安并無證據(jù)證明江女士毆打周某夫婦并致其受傷,于2013年8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11月,白云分局決定向江女士賠償911.75元和在影響范圍內(nèi)為江女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江女士并不滿意,她說因此事失眠煩躁,起訴要求白云分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多元。
昨日,該案在白云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時,公安部門堅稱,行政賠償決定并無不妥,并認為江女士所主張的“造成后果嚴重的精神損害”并無證據(jù)證實是因公安的拘留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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