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昆明11月13日電 13日,昆明市安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造成安寧兩千余畝山林被燒毀的草鋪“3·30”火災案,認定被告人王開富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王開富準備好上墳用的祭祀用品后,中午12時許在一處墳前焚燒冥紙時,不慎引發(fā)了山火,致使草鋪三家村至溫泉官莊一帶發(fā)生森林火災,大火直至4月1日才被撲滅。
火災后,經(jīng)云南云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定火災現(xiàn)場過火林地面積為2456.4927畝,過火區(qū)域經(jīng)濟價值損失為103.5萬元,其中立木損失價值42.68萬元,新造林成本60.82萬元。
安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因撲救草鋪“3.30”森林火災支付的工程機械費、車輛運輸費、誤工費等間接損失費用為132.8萬元。
案發(fā)后,王開富經(jīng)鑒定無精神病,做案時處于意識清醒狀態(tài),無明顯精神癥狀,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法庭上,王開富對因自己的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給國家、集體和群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表示懊悔,愿意接受處罰。
法庭審理認為,王開富違反國家森林資源保護法規(guī),忽視用火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內擅自野外用火,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并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失火罪。但在案發(fā)后,及時報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悔罪,為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當?shù)厝舜蟠?、政協(xié)委員、森林公安局、護林防火指揮部、各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及當?shù)厝罕姷裙灿?00余人參與了庭審觀摩,部分媒體記者也應邀到庭旁聽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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