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鹽城5月20日電 一名女子乘坐客車遭遇交通事故,導致臉部受傷,為此她到美容院作了整形。事后,該女子向法院起訴,要求運輸公司和客車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1萬余元。20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女子到美容院整形的費用不予支持。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射陽某運輸公司的中巴車,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客車翻倒,導致多名乘客受傷。徐女士傷情較重,多處骨折、外傷和軟組織挫傷,面部也有兩處傷口。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客車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客無責任。
傷愈出院的徐女士為消除面部傷疤對外貌的影響,前往鹽城市某美容院進行疤痕修復,共花費5000元。由于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徐女士在今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1萬余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其他賠償項目意見基本一致,而整容費是否屬于醫(yī)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當賠償成為雙方爭議焦點。保險公司認為,徐女士到不具醫(yī)療美容資質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產生的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運輸公司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只有在運輸公司已經賠償了乘客損失或者運輸公司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乘客支付保險金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能對運輸公司或者乘客賠償。本案中,運輸公司既未賠償受害乘客損失,也沒有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償乘客,因此乘客不能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法院對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進行了調查,發(fā)現該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經核準開業(yè),所屬行業(yè)為理發(fā)及美容服務,經營范圍為非創(chuàng)傷性美容服務。法院認為,徐女士乘坐運輸公司所有的客車,雙方之間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未能按約將乘客徐女士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已構成違約,故徐女士基于旅客運輸合同要求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據的損失法院予以支持。運輸公司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但在運輸公司未賠償徐女士損失,也未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徐女士的情況下,徐女士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徐女士雖因事故導致面部損傷,但整容是否必要,沒有醫(yī)療機構建議或鑒定結論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也不具備從事疤痕修復治療的相應資質,故5000元的整容費不能納入醫(yī)療費范圍得到賠償。同時,徐女士在合同糾紛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射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運輸公司賠償徐女士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9萬余元,駁回其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谷華 王磊 唐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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