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就黃蘇安犯詐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蘇安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扣押在案的335萬元發(fā)還被害人。
2011年10月,被告人黃蘇安用虛構的美籍華人身份在婚戀網站上注冊“相濡以沫”網名結識被害人謝某。此后,黃蘇安在與謝某聊天過程中編造了“所在的工作機構將啟動巴拿馬運河航線投資項目,該項目回報率為本金的6倍,投資門檻為1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705萬元),在2012年元旦前除償還本金外可另行給予回報人民幣1800萬元”的謊言,以此勸說謝某投資。謝某信以為真,同意投資上述項目。2011年10月、12月,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交付等方式,謝某被黃蘇安騙取人民幣共計705萬元。案發(fā)后,共計追回贓款人民幣335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黃蘇安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予以否認。
法院認為,黃蘇安利用網絡冒充外籍成功人士行騙,還處心積慮地掩飾罪行、消除罪痕,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又在到案后拒不認罪和退贓,犯罪性質極為惡劣,犯罪手段極為狡詐,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予嚴懲。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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