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該草案進行“一讀”。
據(jù)一位不愿具名的委員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對于草案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委員們意見分歧比較大,部分委員認為應該保留死刑?!?/p>
現(xiàn)行刑法從1979頒布至今已有35年時間。前30年時間,死刑罪名一直在做“加法”,到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時,死刑罪名已經(jīng)增加到了68個。
2011年,死刑罪名首度開始削減,減少至55個。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獲得通過,那么刑法死刑罪名將減至46個。
但是,當前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乃至整個社會輿論對于死刑罪名的消減與否,觀點并不完全統(tǒng)一,且爭議頗大。以至于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忠林認為,刑法立法似乎方向都有問題?!爸鸩綔p少適用死刑罪名,到最終取消死刑的趨勢,我認為這個方向是對的,但做法上有問題?!?/p>
陳忠林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認為,“根據(jù)當前國家經(jīng)濟發(fā)展以及國家具體情況,減少死刑不應該是立法上的直接消減,而應該是司法適用上的嚴格控制,減少適用死刑罪名?!?/p>
存與廢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了9個罪的死刑罪名,即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
據(jù)知情人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在10月31日分組審議過程中,部分委員認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集資詐騙罪等社會危害大,應該保留死刑罪名。
其中,對于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罪名,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解放軍總裝原政委遲萬春委員贊同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但對減少死刑的標準,他表示疑惑,如果根據(jù)“在實踐中較少適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核安全,包括核材料、核武器、核設施,在所有安全中是第一位的。這些方面一旦有事,就可能造成的社會恐慌及涉及到國家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等其他問題,這四個罪名是否應該取消死刑,我個人認為當前不宜。值得研究,要慎重。”遲萬春說。
對此,解放軍總裝原副部長李安東委員也認為,應該保留“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走私核材料和核擴散帶來的危害是常規(guī)武器彈藥不可比的。世界各國都把核材料管制列為最高級別,特別是一定要確保不能落入恐怖主義分子之手。保留該項死刑罪名可保持對犯罪分子的懲處和震懾,在國際上也可彰顯我國對于確保核材料安全的決心。”
此外,李安東也建議不明確取消戰(zhàn)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死刑罪名?!耙驗閼?zhàn)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非常嚴重的犯罪,可能影響戰(zhàn)爭的進程和勝負”。
同樣,也有楊衛(wèi)、張健委員認為,走私武器、彈藥罪應保留死刑罪名。他們認為,反恐形勢嚴峻,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漸增多,國內(nèi)的非法武器不是減少而是增多了,走私武器彈藥對社會安全造成重大的隱患。
對擬取消強迫賣淫罪死刑,許振超委員說,強迫賣淫罪的部分案情相當惡劣,對婦女野蠻踐踏,手段殘忍,如不用死刑震懾,這種犯罪行為始終是對婦女的一種威脅。
據(jù)悉,在審議中,也有部分委員支持取消草案提出的9個死刑罪名。比如蘇曉云委員認為,這次擬減少9個死刑罪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耙郧拔覀兊睦砟钍菤⑷藘斆?、冤冤相報,這不能完全涵蓋犯罪的行為以及內(nèi)在的本質(zhì)?!?/p>
對于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部分委員也提出了建設性意見,比如民建中央副主席張少琴委員認為,國際上有一些國家已經(jīng)取消了死刑,但其法律體系中仍保留終身監(jiān)禁的規(guī)定,有些犯罪數(shù)罪并罰可以被判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盀榱税l(fā)揮好刑法懲罰犯罰、保護人民的功能,建議在不斷取消死刑罪名時,增設終身監(jiān)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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