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月29日晚間,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發(fā)出這一消息。
這條共69個字的消息,不亞于一顆威力巨大的核彈,震驚國內外政壇和民眾。
從新聞角度看,這條短消息的每個字詞幾乎都是新聞點,周永康這個名字的爆炸力自不用說,其他每個字詞也都被翻來覆去地研究背后深意。
如被立案審查的原因是“嚴重違紀”,而非以往落馬高官的“嚴重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而不是“立案調查”、做出此決定的機構是“中共中央”、審查機構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周永康名字后沒有加“同志”……鋪天蓋地的輿論對這69個字進行了咬文嚼字般的解讀和琢磨。
在形形色色的輿論大潮中,有一個新聞點被高度關注,那就是“嚴重違紀”,意思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是什么?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边@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黨紀處分條例》”)明確指出的內容。對周永康的立案審查,再次證明了這一點。
根據(jù)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公開信息梳理,十八大以來,包括周永康在內,已經有39位省部級及以上官員被通報正在接受調查或審查,截至7月30日,其中21位已經受到了黨內最嚴厲的處分——開除黨籍。
黨紀、政紀與法紀
在已經被開出黨籍的21位省部級高官中,大多數(shù)屬于在違紀的同時涉嫌違法,而被移送司法機關調查。但也有少數(shù)違反了黨紀而未違法。
例如,中央紀委7月16日公布,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因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趙智勇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科員;收繳其違紀所得。
同一天,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zhí)镄酪惨驀乐剡`紀,被開除黨籍,取消副省級待遇,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
人們常說的黨紀、政紀、法紀,有什么區(qū)別?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主任王長江對記者解釋稱,黨紀是指黨內紀律、法規(guī),是約束黨員的;政紀是指行政法規(guī),是約束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比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法紀則是國家法律,是全體公民都需遵守的。
如果一位黨員是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則必須同時遵守黨紀、政紀與法紀。對他的違紀問題也需分別處置。
例如,7月2日,中央紀委公布,經查,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奸。冀文林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
對冀文林的黨紀處分是: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冀文林開除黨籍處分;政紀處分是:經監(jiān)察部報國務院批準,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至于冀文林違法問題,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至于為什么通報措辭中會有“嚴重違紀”或者“涉嫌違紀違法”的區(qū)別,王長江表示,這要看通報文件是誰發(fā)出的,如果是中央紀委發(fā)出的,只能是處理黨內的事情,不能由黨的機構來判斷是否犯法。在接下來的審查中,如果發(fā)現(xiàn)違法問題,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前,對薄熙來的通報措辭也是“涉嫌嚴重違紀”。2013年1月,中央紀委通報稱,薄熙來案已移交司法機關。隨后,該案進入司法程序。
與對薄熙來的通報措辭中使用“立案調查”不同的是,這次對周永康使用的是“立案審查”一詞。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小軍表示,“審查”還是屬于黨內的,從黨內目前對他的定性來講,畢竟還沒有到司法程序。但是“審查”就意味著不光是“調查”,估計黨內調查得已經差不多了,還剩下一個定性下結論的問題。
黨紀,包括什么?首先,黨的最高紀律體現(xiàn)在黨章中。其次,還有作為黨章必要補充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其他黨內規(guī)章還包括針對具體問題的制度和規(guī)定,比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紀委協(xié)助黨委組織協(xié)調反腐敗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等。此外,還有非常重要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就像法律一樣,黨紀也設置了底線,黨員越過底線就要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是黨內的懲罰機制,是專司懲處的一部條例?!蓖蹰L江告訴記者。
違反黨紀如何處分?
——違反黨紀的10種行為和5種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中,違紀行為共分10大類,分別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黨章中規(guī)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層級依次提高。而《黨紀處分條例》對這五種處分適用的情況分別做了詳細規(guī)定。
例如,在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方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的,應當追究該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貪污賄賂方面,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失職、瀆職方面,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記者據(jù)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公開信息梳理,十八大以來已公布審查結果的21位省部級以上官員,除湖南省衡陽市原市委書記童名謙因對衡陽市人大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賄選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導致發(fā)生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被界定為“玩忽職守”外,其余20人的違紀情節(jié)中均涉及“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收受巨額賄賂、錢財”。
中央黨校黨建部主任王長江對此分析稱,現(xiàn)在看來,腐敗現(xiàn)象進入高發(fā)期,已經危及到黨的地位,自然要作為一個重要工作來抓。
除了貪污腐敗,今年以來中央紀委對違紀情況的通報中,屢屢出現(xiàn)“與他人通奸”的措辭,引起輿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有評論稱,貪官“與他人通奸”,不僅嚴重敗壞社會道德,踐踏黨的紀律,而且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權色交易”,狼狽為奸,攝取社會財富,撈得更多的贓款。
6月5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刊文稱,一般情況下,通奸不違法,但黨紀中有對通奸的懲戒規(guī)定?!饵h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對黨員的處分實行分級管理
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對省部級官員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常常能看到這樣的措辭,“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那么,對哪些官員的調查是需要報中共中央批準,哪些則只需報中共中央備案?
事實上,對黨員的處分實行分級管理,例如:對《中央管理干部職務名稱表》中所列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高等院校的副部長級以上干部,各部委、辦以及屬于這一級的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黨組成員,國務院直屬局局長、黨組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報中央批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委批準,報中央備案。
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顧問,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政協(xié)主席、副主席,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報中央批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委批準,報中央備案。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報上一級紀委批準。
按照上述原則和規(guī)定,今年密集被通報的省部級以上官員,對他們的處分是需要報中共中央批準的。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章規(guī)定,如果要對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因而,在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蔣潔敏、李東生,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李春城、王永春的通報中,都有同樣的一句話“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記者 姚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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