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在2月27日銀協(xié)專職副會長楊再平拜會中國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時,楊凱生對廣州許霆案作出回應,他說,在廣州商業(yè)銀行ATM機案件(許霆案)審理過程中,有些公眾,包括一些律師的說法很荒唐,認為銀行取款機系統(tǒng)有問題,犯罪嫌疑人就無罪。事實上,銀行的系統(tǒng)有缺陷是一個概念,本人犯罪是另一個概念。系統(tǒng)出了問題應由銀行機構、銀行監(jiān)管機構進行問責,但不是某個人盜竊犯罪的理由。他表示,銀行其實是弱者,并非公眾想象中的壟斷機構。他希望銀協(xié)會能幫助澄清,這也是金融知識普及的一個內容。(據(jù)3月1日《天府早報》)
在“缺心眼”的許霆在最近一次法庭庭審中說出“驚人之語”的當口,事件所牽涉的另一方——商業(yè)銀行負責人楊凱生也擺出一副“語不驚人死不休”姿態(tài),聲稱有些公眾,包括一些律師的說法很荒唐,認為銀行取款機系統(tǒng)有問題,犯罪嫌疑人就無罪。他進一步認為,銀行系統(tǒng)有缺陷是一個概念,本人犯罪是另一個概念。我們看到,網(wǎng)民對此幾乎一邊倒地批評楊行長的論點站不住腳。
前幾天,許霆聲稱自己“坦坦蕩蕩有著誠實的品行”,“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護存款”,竭力將自己與那個出錯的銀行系統(tǒng)捆綁在一起,認為“本善”的自己是因為看到ATM機出錯才取了171次錢;與此對應,楊行長將“出錯”的許霆和出錯的ATM機完全割裂開來,認為“銀行的系統(tǒng)有缺陷是一個概念,本人犯罪是另一個概念”。公眾可以諒解許霆,因為許霆畢竟是一個知識層次較低的農民工,他是為了自保才說了這些讓人感覺“很傻很可笑”的話。但是,公眾不能理解楊行長的論點。
我不知道“有些公眾,包括一些律師的說法很荒唐,認為銀行取款機系統(tǒng)有問題,犯罪嫌疑人就無罪”的說法是楊行長基于那些事實歸納而來。民眾和法律專家以及法院在此前反復商榷的不是犯罪嫌疑人無罪,而是對此案該適用哪個法律條款以及量刑尺度問題。許霆案早已超越一個個體的命運遭際,上升到一個更廣闊的法制健全的平臺上被人們來討論。在這里,許霆的個人命運不是不重要,而是成為我們健全法制和厘清公民權利與法律真義之間的由頭。從這個意義上說,解決許霆今天所遇到的麻煩,就是在健全我們的法律。楊行長的說辭與此案的核心意義相去甚遠。
再者,“銀行的系統(tǒng)有缺陷是一個概念,本人犯罪是另一個概念”無法讓人理解。這是一個案件成立的必要條件,銀行系統(tǒng)有缺陷和犯罪本人之間存在不可忽略的因果事實關系。試想,許霆在一個正常的ATM機里取款,是否還能“盜取”171次?誠然,銀行系統(tǒng)出問題不應該是一個人犯罪的理由,但是,這個邏輯并不能說明,即使銀行系統(tǒng)出現(xiàn)問題,也必定不會導致一個人犯罪。事實上,正是因為銀行系統(tǒng)出了問題,才為一個人提供了犯罪的機會。
這不應該成為“金融知識普及的一個內容”,而應該是“健全法律”的一個內容。作為“金融知識普及的一個內容”,它會被人誤解,認為銀行是社會中最弱勢的一方,自己提心吊膽地守護著金錢,每天要防范利欲熏心者惡意取款——民眾委實不買賬。如果把許霆案辦成一個健全法律過程中的一個坐標式案件,我們的法律健全了,民意才不會左右案件的進程,案件的任何一方也才不會站在自己一方上聲稱自己是弱者,而是聽從客觀公正的法律的裁決,雙方也才能獲得平等的公民權。(孫學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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