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提案”這種特殊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并非正常??v觀“再提案”的出現(xiàn),大部分原因是提案所反映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故而年年提,年年上會。
昨日上午,北京市政協(xié)十二屆四次會議的議程為討論政協(xié)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有的委員反映幾年前提交的提案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建議建立提案辦理的事中反饋制度,避免委員就一個問題連續(xù)多年提交相同的提案。有政協(xié)委員提出:“在提案前應注明:幾年前提交過”;“有時標題就可以注明,再提案”,其他委員也補充說,標題注明“再提案”希望可以引起負責辦理的部門的充分重視。(《新京報》1月25日)
不光是北京,政協(xié)提案中出現(xiàn)“再提案”的現(xiàn)象,在各地幾乎都有發(fā)生。有時甚至是一個提案在每年政協(xié)會議上都被提出,除了時間更改內容幾乎一成不變??v觀“再提案”的出現(xiàn),大部分原因是提案所反映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故而年年提,年年上會。
“再提案”這種特殊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并非正常。一方面,這種政協(xié)委員窮追不舍求解決的較真態(tài)度背后,實際上容易導致“提案審美疲勞”,久而久之難免讓提案的嚴肅性和參政議政意義大打折扣。同時,“再提案”的屢屢出現(xiàn),也是對參政議政整治資源的浪費和擠占,長此以往,辦理單位無所謂,政協(xié)委員提不起勁,這不是參政議政意義和效果的最大弱化嗎?更關鍵的是,“再提案”的屢屢出現(xiàn),最致命的傷害就是損及民主政治建設和參政議政效果。
“再提案”屢屢出現(xiàn),其根本原因確需“細追問”。首先,是提案辦理缺乏究責機制。這導致委員在神圣的政治使命使然下鄭重提出,但辦理單位卻不疼不癢草草處之,辦理時能應付則應付,不能應付了搞公關死纏爛磨非讓委員簽署同意,實際上年年提年年辦理不到位。這就是提案辦理缺乏責任機制的后果。倘若在提案辦理中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完不成提案辦理的堅決追究責任,恐怕也不會出現(xiàn)敷衍辦理而導致“再提案”上會畸形了。其次,是提案辦理缺乏透明公開所致。按照管理,政協(xié)會議閉幕后,提案由專門機構實行交辦管理,但提案的內容如何?誰辦理的?辦理結果怎么樣?現(xiàn)實中最有發(fā)言權和評價權的除了委員之外更關鍵的是民意,但很多地方的委員提案實行的是封閉管理,辦理效果也僅僅是主管部門和委員自己才知道,這樣民意即無從監(jiān)督提案質量,也無從知曉提案辦理效果,難免出現(xiàn)“再提案”畸形。因而,在委員提案辦理過程中,應強化“曬一曬”監(jiān)管,除了涉及保密內容之外,委員提案不妨公開示眾,辦理結果亦不妨公開示眾,這不僅對于委員履職和提案質量是一個監(jiān)督,同時對于辦理行為和結果也是一種監(jiān)督,這亦能從根本上消除“再提案”的無奈。
更關鍵的是,在提案辦理管理中,還應建立有效的反饋評估機制,也就是說對于委員提案的辦理,可以采取委員復議、辦理機關提請評估處理辦法。對于沒有實質意義、提案不符合實際的,辦理機構可以提請主管部門進行審議評估和緩辦或者作廢處理,這其實也是一種提案篩選甄別機制,不讓無效提案影響辦理行為。而對于政協(xié)委員而言,也可以采取個人向政協(xié)常委會或者提案委提起辦理復議的方式,要求主管機構和辦理機關對自己的提案進行科學處理和二次辦理,這樣既能有效解決不合理提案影響正常辦理行為,也能讓委員用復議的監(jiān)督工具來督促提案的辦理并保證其成效,這樣一來,恐怕提案辦理效果將大大提高,“再提案”的畸形也不復出現(xiàn)。(許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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