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單位受賄罪”雖然早就見于刑法典之中,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卻很少被提及。
在六年時間里,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教育局要求學校統(tǒng)一從淮南市新華書店征訂教科書等學習資料,以“宣傳推廣費”的名義賬外收受新華書店回扣523924元,被當?shù)胤ㄔ号袥Q認定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11月3日《法制晚報》
“單位受賄罪”雖然早就見于刑法典之中,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卻很少被提及。如果不是看到淮南市法院的這起判決,估計許多人都還不知道有“單位受賄罪”一說。如果是受賄罪,直接處理涉事個人就完事了,可是單位受賄罪,該處理誰呢?單位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對單位受賄進行處罰,板子又該打向何處呢?
淮南市法院對謝家集區(qū)教育局要求學校統(tǒng)一到新華書店征訂教科書等學習資料,從中吃回扣一事,做出了處罰金20萬元的判決。那么這20萬元的罰金,該誰掏腰包呢?按理說是“單位受賄罪”就該單位認罰,可教育局的財政資金是納稅人的血汗錢。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去給教育局犯下的過錯買單,你讓民眾情何以堪呢?如果是按單位工作人員均攤吧,那些本來就沒有參與此事的人,豈不是成了冤大頭?可見,單位受賄的板子還真不好打。
常言道,“法不責眾”。一些領(lǐng)導干部正是在這上面打起了鬼主意,總是“集體研究”“黨委討論決定”之類的名義,做出貪贓枉法之事。一旦東窗事發(fā),便迅速地將責任推給了單位,而紀委部門對此也往往是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給部分領(lǐng)導干部以錯覺,認為只要是單位行為,即便是錯誤的,自己也可以相安無事。
據(jù)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guān)于當前辦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yīng)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首次規(guī)定“對單位為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的,除沒收所有財物外,對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應(yīng)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單位受賄罪并不意味著板子就打不到具體干部的身上?;氐酱税钢?,恐怕謝家集區(qū)教育局的主要領(lǐng)導,也應(yīng)該受到相應(yīng)的連帶處罰。只有板子具體打到了個人,才能起到懲戒作用,才能打破“法不責眾”的思維誤區(qū)。
另外,既然是單位受賄罪,為何謝家集區(qū)教育局收受新華書店回扣523924元,但卻只是處罰了20萬罰金呢?還有30萬到哪里去?是被單位揮霍了還是已經(jīng)挪作他用了呢?對此是不是也該刨根問底,好好的打一打板子呢?(沈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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