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陸豐市一服裝店主蔡曉青將顧客視頻截圖發(fā)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近日,汕尾市中院對該起人肉搜索案進行公開宣判,維持原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9月8日《南方都市報》)
“人肉搜索”是網絡暴力的典型表現,它的背后充斥著社會的非理性,甚至是惡意的發(fā)泄,動機主要有兩點:一是道德審判的沖動,以道德的名義施以暴力的私刑,凌駕于法律之上;二是法不責眾的有恃無恐,成了觀念伐異,抑或釋放社會壓力和不滿的出口。所以,“人肉搜索”往往都是披著道德評價外衣,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肆意踐踏。
在案件中,受害者僅僅只是被懷疑偷了衣服,而被店主放在網上進行人肉搜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首先受害者的偷竊只是嫌疑,在未有定論下,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給她打上“小偷”的烙印;其次,偷竊行為只有警察才有處理的權力,店主唯一的權利是報警依法調查和處理,選擇“人肉搜索”本質是挾私報復??杀氖?,諸多網友自覺不自覺成了制造悲劇的幫兇。
受害者不堪輿論羞辱的壓力,選擇了自殺,展現出“人肉搜索”對社會秩序的強大破壞力。相對于一條鮮活的生命,始作俑者被法院以侮辱罪判決一年徒刑,坦率地說這樣的代價,實在是低廉得可憐。
不知道多少人還記得“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北京31歲女子姜巖,在博客上訴老公出軌,并跳樓自殺,引發(fā)“人肉搜索”事件。其老公王某不堪網友的侮辱及威脅,將三家網站告上法庭,停止侵權行為,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公開道歉,另外還要求賠償其工資損失7.5萬元,精神損失撫慰金6萬元。 但是法官最終只部分接納了他的要求,一共獲賠8000元。這個結果對于其受到的傷害,幾乎是微不足道的。
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曾引發(fā)了社會關于立法禁止的討論,不過,如何立法禁止卻一直都有不小的爭議。比較有共識的觀點是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來給“人肉搜索”裝上剎車。的確,應對信息時代,類似的法律尤為必要。但是,“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等私權,真正需要兜牢的是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線。相比較而言,這些私權不僅缺少專門的法律,并且現行的法律條文寬泛、粗疏,界線比較模糊,入罪、入刑以及主張民事權益的條件苛刻,保護失之于軟。如何結束侵害公民隱私權、名譽權泛濫的窘境,恐怕根本的出路還是加強公民人身權利的法律籌碼和保護剛性。(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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