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復習了三個多月后,他退出了高考。小林第一次參加高考是為了能夠上大學,改變自己的人生;而要參加今年高考,他的目的只有一個——獲得上萬元的報酬來貼補他現(xiàn)在的學校生活——他,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北京一所大學里大一的學生了。據(jù)悉,如果最后高考成績達到“一本”線,最多可以拿到5萬元的報酬。(6月9日《北京青年報》)
小林的故事有些傳奇,但并非空穴來分,近年來高考替考事件頻頻發(fā)生,影響較大的有甘肅天水和安徽碭山等替考事件。高考替考已經(jīng)從個別、偶發(fā)現(xiàn)象發(fā)展到規(guī)?;?、集團化的替考事件,替考“中介”成為職業(yè),考試管理人員參與其中,利益鏈條清晰可見,替考利益集團已經(jīng)像“瘟疫”一樣傳染蔓延。
面對此情此景,筆者不禁要問這是個人修養(yǎng)的缺失,還是制度管理的漏洞?應該說兩種因素都起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其失在于制而不在于人。
替考頻繁發(fā)生,首先說明中國的高考制度卻是如此的軟弱,在這里,制度大不過權力,制度邁不過金錢,制度甚至硬不過個人。這實屬中國高考制度的悲哀。
其次,筆者要問面對著如此猖獗的高考舞弊案,法律為什么沒有發(fā)揮作用呢?法律是有說法的,按照目前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者,各科成績無效,并應取消當年的考試資格。然而這樣的規(guī)定僅僅只是針對“槍手”和應屆畢業(yè)生而言的,威懾力有限,對處于幕后的策劃和組織者難以起效。法治束手無策,或者違法的成本低微,這又是法治的悲哀。
趨利避害,是人們的生存本能。然而一些人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者,卻無視法律和道德層面的考量,只是計算著收益與成本的比例。
高考替考的策劃者、組織者們就是如此,他們只看到作弊的收益遠遠大于成本,尤其是在暴利驅使下,不惜鋌而走險。法律的無力使得策劃者、組織者則幾無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相關法律的缺位所致。由此,應盡快制定《國家考試法》,依法治考。運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包括高考在內(nèi)的各類國家考試,做到有法可依。
歷史經(jīng)驗和多年的考試社會實踐告訴我們,國家要對國家級考試的全過程作出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具體明確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但使考試舞弊者付出高額成本而無利可圖,而且使他們因此受到嚴厲制裁,徹底改變那種“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社會現(xiàn)狀。從而應運用法律評價導引輿論評價,保障誠信者的應得利益,真正做到不讓誠信者吃虧,而讓舞弊者不敢伸手。(錢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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