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浙江去年發(fā)生的“張氏叔侄強奸案”和“蕭山5青年劫殺案”兩起冤錯案件,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兩起冤錯案件都已經得到糾正,國家賠償也全部到位了。對造成錯案人的問責是必要的,但也要區(qū)分程度、情節(jié)。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破案心切,還不一樣。在這兩個案件中,沒有發(fā)現(xiàn)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組織內部,按照黨紀政紀來問責。(4月10日《新京報》)
讓錯案得以依法糾正、受害者得到賠償、責任者受到追究,正義才能得以實現(xiàn)。每一起錯案的糾正正是司法進步的內動力和加速器。去年全國法院糾正錯案勇氣可謂前所未有,值得稱道。而“張氏叔侄強奸案”和“蕭山5青年劫殺案”含冤得雪無疑是其中最受公眾關注的案件,也正因為此,今年浙江省人大代表們對法院工作報告的贊成率比去年提高了5個百分點,這正是對法院糾錯勇氣的充分肯定。
糾錯過程離不開責任認定。事實上,并非所有“錯案”都有責任人。辦理案件首先要還原案情真相,如果辦案人員通過法律程序認定了錯誤的情況,并且按照這個情況作出了判斷,即使產生了錯案,辦案人員也并沒有責任。
然而,如果存在違法辦案,就必然有人為此付出法律代價。雖然齊奇院長對于相關錯案責任的解釋引發(fā)了一部分民眾的質疑,但筆者以為這有著一定道理。追究錯案責任,需要先定性,然后才能定量。定量指的是具體承擔黨紀政紀,還是刑事責任。而定性指的是對辦案行為進行違法性認定。
對于司法工作人員,涉及刑事錯案的罪行主要有三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構成刑訊逼供罪;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構成暴力取證罪;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構成徇私、徇情枉法罪。
對于法院審判人員最常見的就是最后一種,在本質上,判斷是否追究審判人員的刑事責任并不是判斷有沒有相關故意,而是要審查是否“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在這個角度上,只是出于“破案心切”,如果沒有其他情節(jié),在現(xiàn)行法律上,確實只能對法院的相關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并未構成刑責。
可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如果在錯案流水線上,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造成錯案,則將直接涉嫌刑訊逼供罪。而是否需要對此進行立案并啟動刑責追究程序,并非法院的職權范圍,該類案件屬于檢察院的偵查管轄范圍。
根據之前報道,浙江叔侄奸殺冤案中,張輝稱曾在獄中遭遇牢頭獄霸袁連芳的暴力取證,在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中,當事人也稱遭到過刑訊逼供。雖然法治社會中,我們并不能僅憑一方說法就對辦案人員“有罪推定”,同時,案件發(fā)生了多年,相關證據也許也難以保存下來。
但是相關部門至少需要對之給出可信的說法,當事人所稱是否為真實情況?牢頭獄霸是否受到了辦案人員指使?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如果存在刑訊逼供,則需要立即開展刑事立案。如果沒有認定刑訊逼供,也須說明,到底是辦案人員拿出了確鑿證據自證清白,還是因為確實時過境遷難以判斷。如此方能平復各方質疑,讓正義得以全面實現(xiàn)。(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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