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東莞市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涉嫌約1.7億元貪腐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表示,吳湛輝檢舉揭發(fā)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實,構成重大立功,可減輕處罰。每每有罪犯做了大一點的好事,檢方的表述總是“有立功表現(xiàn)”,傳媒也往往是這樣闡述的,似乎從來沒有人覺得不妥。
筆者一看到罪犯立功的報道,往往有一種說不出來的不舒服,倒不是覺得罪犯沒有資格做好事,而是感覺把“罪犯”和“立功”這兩個詞放在一起是那樣的不協(xié)調(diào)。常識告訴我,“立功”是英雄所為;感情告訴我,罪犯無論如何配不上這個好詞。罪犯檢舉他人,不宜稱為立功,而應稱為贖罪表現(xiàn)。
英雄立功是一種自覺的純粹利他的高尚行為。罪犯所謂的立功往往是被迫的明顯立利己的功利行為,特別是審判期間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稱之為立功,不但要看結果,也要看過程,更要看動機。這里不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確實想痛改前非,確實想做點貢獻,但是,其動因還是為了贖罪。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就更清楚了。英雄立功人人稱頌,罪犯立功有人表彰嗎?沒有。這是社會心理決定的,也是法理文明決定的。這不是歧視是正義,不是成見是公理,試想,假如給某個罪犯記個一等功,那會是什么感覺?恐怕就要天下洶洶了。既然如此,罪犯做了好事,還是稱之為“有贖罪表現(xiàn)”更為恰當。
關于罪犯立功的條款,早已經(jīng)寫進了《刑法》,多少年來形成了這樣的表述方式。但是,無論積習多少年,有沒有人異議,恰當?shù)木褪乔‘數(shù)模磺‘數(shù)木褪遣磺‘數(shù)??;蛟S有人會說,“立功”也好,“贖罪”也好,不就個說法嗎?小題大做。但是,受害人家屬的心理感受卻迥然不同,他們恐怕不會這樣認為。
?。ㄓ诚缶W(wǎng)評論員 金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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