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機場制造爆炸導致自傷的嫌犯冀中星7月29日被批準逮捕,北京警方同一天還批捕了因發(fā)生口角而摔死女嬰的另一嫌犯。發(fā)微博威脅“炸建委”的女歌手吳虹飛則被警方申請批捕。昨天三個消息的同時出現(xiàn)相當搶眼,很多人認為它們顯示了官方依法打擊個人暴力犯罪和懲治揚言暴力犯罪的決心。
我們支持北京警方上述一系列執(zhí)法行動,我們相信這些行動將嚴格依法進行,從而強有力地維護法律尊嚴。它們同時將向輿論場發(fā)出正確的信號。
這三起案件中,冀中星案和吳虹飛案都有人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同情或支持嫌犯,主張他們“無罪”。有人宣稱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這種意見就是法律必須遵從的“民意”,但這種說法是謬論。
首先,認為法律不該追究冀中星和吳虹飛的主張決不可被貿然稱為“民意”。同情冀中星個人遭遇的人的確很多,但這不代表這些同情者同時認為他實施爆炸“做得對”。為T3爆炸叫好的人撒到中國社會里只是極少數(shù),冀中星被治罪并不與多數(shù)人的意愿相抵觸,中國社會沒有糊涂到連法律都不想要的程度。
在吳虹飛的事情上,輿論同樣有分裂。但可以肯定的是,反對依法追究她的人決不像微博表面呈現(xiàn)的那樣多,一些人將自己的意見妄稱“民意”是對這個概念的貶低。
事實上公眾目前存在困惑,在言論自由同揚言實施暴力犯罪之間的邊界不太確定,反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和對弱勢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交織在一起,這是個公眾思想和感情經(jīng)常飄動的時代。
法律在這個時候必須站出來,為全社會做“法”的關鍵性堅守,同時做“理”的一錘定音式厘清。在互聯(lián)網(wǎng)輿論有些混亂,常有人想通過營造聲勢影響一些事件進程的當下,法律決不可被所謂的“民意”嚇倒,而應通過堅決的依法判決鞏固法治建設的陣地,推動輿論圍繞法律建立甄別力,在層出不窮的各種極端事件面前不斷成熟。
無論輿論多么復雜,法律都要保持自己的剛性,不能讓司法過程展現(xiàn)與輿論互動的彈性。在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問題上,法律完全有能力站在輿論的上游,成為社會的主心骨,而不是被動地站到輿論的下游,無所適從。
冀中星案和吳虹飛案中輿論傳遞出來的不滿值得行政當局對照和反思,本該對違法犯罪一致的譴責被各種同情搞得分散零落,這當中的原因一定包括了官方工作的某些深層缺陷。官方如不加緊改進,這種改進如果不被社會清晰看到,今后的輿論混亂還將反復出現(xiàn),對司法的干擾將綿延不絕。
但法律對個人極端犯罪的打擊不能等待改革的成果,如果說改革會決定社會治理“中場形勢”的話,法律就像是這個國家秩序的“守門員”。不能讓法律被千頭萬緒的社會問題和情緒綁架,它必須現(xiàn)在就行動,對塑造社會的正義觀念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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