徑自將善款轉捐,或許優(yōu)于“中飽私囊”,但原本的受助家庭勢必“受害”,捐助者的初心也被灼傷。
山東聊城15歲少年閆某去世后捐獻器官救5人,學校為其貧困的家庭募捐31萬元,在給了家屬6萬元后,學校卻擅自將剩下的25萬元,轉捐給當?shù)卮壬瓶倳6媸麓壬瓶倳障潞缶堋巴丝睢??!安缓锨槔怼钡霓D捐,傷透了家屬的心。(7月15日《人民日報》)
閆某捐贈器官,本是難能可貴的善舉;學校慮及其家庭困窘,為其募捐,不乏善意??蓪W校擅自轉捐善款,卻是角色錯置,也背離了契約規(guī)則:它是募捐的發(fā)起者,卻不擁有捐款的所有權,無權單方?jīng)Q定善款流向。若是要轉捐,至少須捐贈者和被捐贈者知情并同意。可從新聞中看,參與捐款的師生、家長基本上都不知情。
實質上,這次募捐,屬于非公益性捐贈,它是對點、定向的,指向著特定的募捐原因、救助對象,不可輕易挪作他用。校方與家屬簽訂的《捐贈協(xié)議書》中也明確規(guī)定,所捐款項用于閆某患尿毒癥姐姐的醫(yī)療費用。
架空受助方的意愿,擅自轉捐善款,無疑是越俎代庖。涉嫌違規(guī)操作,也違背了慈善倫理。在“被自愿”下,受助家庭勢必“受害”,對捐贈參與者的意愿而言,這也失卻了起碼的尊重。
善款在中途被私自截留,或“再分配”等現(xiàn)象,已屢見不鮮。今年3月,媒體曾曝,深圳一家庭從1993年起,每學期至少捐助400元,資助江西峽江縣一名貧困學生,不料受助者見面后透露,到手的僅40元。
盡管徑自將善款轉捐,要優(yōu)于“中飽私囊”,可就本質來說,它亦屬違規(guī),也會灼傷社會愛心。哪怕學校轉捐之舉,是基于“幫到更多人”的初衷,它也難逃詬病。畢竟,閆某姐姐身患重癥,處在厄境中,急需救助,學校將善款私自截留、轉捐,也會擠壓其生存希望。
在該事件中,涉事慈善總會的做法,也令人有些失望。既然校方不是捐款所有權人,它接收善款,理應慎重;在知悉受助者訴求后,它本可“退款”,實現(xiàn)對困難家庭的救濟。很可惜,該慈善總會工作人員表態(tài):“捐款一旦進入慈善總會,就不能再退出”。這表態(tài)難言合理:校方以非所有權人的身份轉捐,且未得到閆家確認,這筆轉捐應屬無效,這也意味著,“退款”是該慈善總會的應盡義務。
轉捐善款,也得恪守慈善倫理才行。越俎代庖式轉捐,不會涵養(yǎng)道德溫度,只會灼傷愛心的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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