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茅臺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行為,被國家發(fā)改委合計罰款4.49億元人民幣,其中茅臺被罰2.47億,五糧液被罰2.02億,罰款金額約占兩家酒企2012年銷售額的1%。(2月19日中國新聞網)
去年年末,國家發(fā)改委對境外企業(yè)價格壟斷行為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臺灣地區(qū)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間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fā)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茅臺和五糧液此次被罰,則是國家發(fā)改委對企業(yè)價格壟斷開出的第二張數額較大的罰單。
無論是境外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還是國內白酒業(yè)的龍頭老大老二,均老老實實地接受了處罰,不僅無一上訴,且態(tài)度誠懇,積極整改。何以會如此?蓋因他們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反壟斷法》,且證據確鑿,被發(fā)改委抓個正著。以茅臺五糧液為例。在近年來經濟低迷、通脹壓力加大,國家從促進經濟健康發(fā)展、關注民生著眼,致力于防止物價暴漲的大背景下,茅臺和五糧液等酒企卻利用這市場支配地位,多次強令銷售商漲價。去年底,受塑化劑和禁酒令影響,內地高端白酒在本應旺銷的季節(jié)遭遇寒冬。面對經銷商競相低價出貨的態(tài)勢,茅臺下發(fā)通報文件,對3家低價銷售和串貨的經銷商開出罰單,暫停執(zhí)行茅臺酒合同計劃,并扣減20%保證金、提出黃牌警告;五糧液也發(fā)布營銷督查處理通報稱:極個別的五糧液品牌運營商和五糧液專賣店“我行我素、不按規(guī)則、不顧大局、不識大體,低價、跨區(qū)、跨渠道違規(guī)銷售五糧液”。他們的這些行為,顯然違反了《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實施。但四年多來,并沒有對哪個經營者動真格的,社會對此也頗有微詞,甚至認為其形同虛設。但自去年底對境外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首開罰單,特別是這一次對茅臺五糧液兩家酒企再開罰單,說明國家發(fā)改委已舉起《反壟斷法》達摩克利斯之劍。
市場經濟即是法制經濟?!斗磯艛喾ā返某雠_和實施,目的就在于通過法律手段,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如果說國家發(fā)改委首次拿境外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開刀尚未引起重視的話,那么這次茅臺五糧液兩家酒企受罰,在國內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境內外經營者,則不能再掉以輕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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