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微博稱,優(yōu)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被證明對兒童有毒性。26日,優(yōu)卡丹回應,已修改產品說明書,一歲以下嬰幼兒應禁食優(yōu)卡丹,禁食原因非“肝腎毒性”,而是因為“缺乏新生兒和一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jù)”。代言人宋丹丹25日在微博稱,假如爆料屬實,將誠懇道歉,同時表示,“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
楊朝清(武漢學生):在信息不對稱的格局下,什么樣的產品是安全的,明星往往難以做到理性選擇。正如宋丹丹所言,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下了此藥物廣告,并對廠家及藥監(jiān)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卻依然“躺著也中槍”。
心有余悸的她,承諾以后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嚴厲的措辭,決絕的語氣,既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后怕和敬畏,也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護性排斥。
作為家喻戶曉的公眾人物 ,宋丹丹的表現(xiàn)可圈可點——既積極地為疏忽向公眾道歉,也主動地承諾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這既是對公眾健康權的尊重,也是對公信力的自我呵護。
段思平(湖北自由撰稿人):雖然宋丹丹稱自己代言之前“慎之又慎”,但依然無法保證該藥物的安全性。畢竟,她并非藥學專家,怎能指望她對該藥物作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
然而現(xiàn)實是,某些明星在代言上百無禁忌,每每以產品資深使用者的姿態(tài)出現(xiàn),將長袖善舞的表演功力用在廣告上,為商家大肆忽悠——事實上,也許該明星壓根就沒有使用過該產品。
明星在代言時之所以如此大膽,正是因為目前在我國代言虛假廣告有利可圖,卻幾乎毫無法律風險。
不少明星曾因代言產品不合格受到非議,卻沒有因此受到法律懲罰。因為在現(xiàn)行《廣告法》中,責任主體并不涉及代言人,揆諸其他法律,更沒有一條一款明確規(guī)定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
龍敏飛(云南媒體人):就“醫(yī)療廣告”而言,必須厘清的是,廣告畢竟只是廣告,不能充當“說明書”的作用,也不是療效的檢測器。就醫(yī)療問題而言,明星代言不是癥結所在,商家良心丟失與監(jiān)管“打醬油”才是問題根源。換言之,醫(yī)療產品一出問題,我們既要盯著代言的明星,更別放松對商家越軌與監(jiān)管縫隙的警惕。
眾所周知,對醫(yī)療產品而言,療效才是最好的廣告,任何的明星代言都不是,因為明星無法替代公眾去體驗產品的療效。所以,一方面,我們不要迷信任何名人代言的醫(yī)療產品;另一方面,我們理應對有問題的廠家與監(jiān)管問責,而不是單純拿代言的明星開刀。
馮海燕(浙江教師):應該說,明星代言藥物廣告,本沒有什么原罪,也無需太過敏感。而對于優(yōu)卡丹事件,多查詢資料就會知道,“是藥三分毒”,許多藥物只適用于某個年齡段的人群,而不是所有人,就因為有些年齡層的人無法規(guī)避其副作用。
藥企做廣告當然不排除“王婆賣瓜”式的自夸,但切忌一味把藥物效果夸得天花亂墜。真正有社會責任感的廠家與明星,在狠夸作用的同時,假如也能順帶說一下藥物禁忌,完整說明其“正副作用”,比如優(yōu)卡丹若能在廣告中,添加“一歲以下嬰兒禁用”的信息,或許也就能規(guī)避“有毒性”的傳聞,公眾也就不至于對其副作用過于“渲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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