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湖南永州“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近期有了兩個指向?qū)ο蟛煌摹敖Y(jié)果”:其一是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幾被告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被告人秦星等的死刑判決正由最高法依程序復(fù)核;其二則是受害幼女的母親唐慧因“鬧訪、纏訪、擾亂單位和社會秩序”,日前被永州市公安局處以勞動教養(yǎng)一年半的處罰。昨日晚間,唐的律師告知南都記者,其已獲得家屬對行政復(fù)議的授權(quán)。
事情已過去數(shù)年,公眾或已對本案的情況少了印象,但卻仍不難想象,11歲幼女被強奸、被逼“賣淫”的惡性犯罪,于受害幼女家庭而言會是怎樣的刻骨銘心。本案的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順暢,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兩次撤銷本案原判,發(fā)回重審,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決,對一干被告的刑責隨著兩次撤銷原判而逐漸加重,多名被告從有期徒刑改判無期徒刑。
再往前追溯,本案發(fā)生伊始,各種艱難便伴隨受害人家庭。得知11歲幼女被逼賣淫,受害人母親只身將女兒救出,卻在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里遭遇當?shù)鼐健盁o人受理”的不作為對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廳領(lǐng)導(dǎo)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才成立了專案組徹查。但到今天,本身涉嫌奸淫幼女的所謂“嫖客”依然未領(lǐng)刑責,永州警方更涉嫌為被告?zhèn)卧炝⒐Σ牧希衫渌疄┛词厮鼍叩谋桓娼饩茸詺⒄叩乃^“立功證明”,在當庭遭遇被救者的否認,該偽造證據(jù)之罪至今無人為此擔責(《東方早報》6月27日報道)。
據(jù)今日《南方都市報》報道,在昨日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回應(yīng)中(后被刪除),對偽造立功材料的指控使用了看守所的證據(jù)材料,但該材料在最終的法院判決中卻已被否定,間接證明“警方幫被告人做假立功”的說法并非空穴來風。在其公開回應(yīng)中,還有不少措辭混淆了法律的基本常識,比如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公民訴求,不論內(nèi)容如何,皆應(yīng)交由法院予以判斷,案件偵查機關(guān)徑自給出“無理要求”的認定殊難理解。更何況,梳理本案來龍去脈,或許并不難于讀懂受害人母親唐慧的動機。很難想象,如果沒有這位母親“為女兒討回公道”的執(zhí)著申訴,永州相關(guān)部門對本案的處理會是怎樣,甚至能否成為一個案件都將打上一個問號。也許可以說,正是受害人母親的各種“無理要求”,督促著法院對案件認定的修正。
而今,對受害人母親的處罰理由,卻貌似也是因為這份執(zhí)著。案子多年看不到結(jié)果,受害人家屬的心力交瘁,常人很難完全體會,眼見至今仍有人員未被追究,受害者一方的各種申訴與纏鬧,更像極了一種祈求。現(xiàn)行《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guān)和國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quán)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fù)”。具體到本案,唐慧不間斷的申訴、檢舉行為,不少已被法院最終判決所認可,其屬于表達方式的細節(jié)問題,是否要被后續(xù)追究?
一打就是幾年的官司,足以令一位母親乃至一個家庭心力交瘁,但司法裁量所應(yīng)當給予公民的那份對正義的確信,必須如期到來。永州“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一拖多年,幾次判決結(jié)果的變化如果可以被看做是司法自我修正的過程,則受害人母親的鍥而不舍在其中是否充任了一股督促司法進取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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