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一個看點是,法律明確禁闖黃燈了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規(guī)定“黃燈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guī)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說,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這里面“隱含”的意思是,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xù)通行。警方也是從法條里“反推”出當事人違法的。法律本應明確清晰,如果法律還需要法學家解釋出“隱含”的意思,難免讓人不知所措。更何況就像余教授所說:禁闖黃燈必須向老百姓解釋清楚。在沒有明確細則的情況下,執(zhí)法中難免寬嚴不一,引發(fā)糾紛。
其二,本次調查中,54.8%的人認為“闖黃燈”該罰;但同時有43.0%的人承認自己闖過黃燈。這種矛盾反映出,當下輿論中某種對“嚴刑峻法”的片面熱情,以為重罰就能解決一切;在極端情況下,有不少人甚至認為可以犧牲程序公正。這種“單向度思維”,并不利于法治中國的構建,是值得警惕的。
同時這種言行上的矛盾,在之前“醉駕”的問題上也有所表現(xiàn)。比如,醉駕者在網上遭到詛咒,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激進的批評者也會在親友宴會后醉酒駕駛,或者向司機積極勸酒(這在去年醉駕入刑前非常普遍)。作為現(xiàn)代社會公民,要學習監(jiān)督他者,更要學習約束自己;要懂得行使權利,也要有所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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