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東莞一男子被車撞傷,不省人事,肇事司機逃逸。鳳崗公安分局局長羅建軍路過事發(fā)現(xiàn)場,指揮同行民警救人并處置事故。傷者妻子和朋友趕到現(xiàn)場后指責羅建軍是肇事者,不然哪會好心救人。在羅建軍親自督辦下,警方16小時抓獲肇事者,傷者妻子稱對誤會感到十分懊悔。(4月12日《廣州日報》)
若沒有“誣陷”這一小插曲,這會是一個多么完美的故事:局長先救人,再督促辦案,16小時破案,爾后還組織募捐。只可惜,故事不是現(xiàn)實。值得追問的是,假如救人的不是公安局長,還能這么容易自證清白嗎?假如肇事者沒有找到,現(xiàn)場也無錄像,事件會不會被傳成“局長撞人不認賬”?
公安局長救人反被指是肇事者,已是第N種版本的“好心沒好報”現(xiàn)象了。“彭宇案”和“小悅悅事件”后,我們有過道德上的反省,有過見死不救是否該入罪的爭論,也有了一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實質(zhì)舉措,可為何依舊剎不住這股“歪風邪氣”?在我看來,一是沒建立對反誣者的懲罰機制,個別傷者和家屬在悲劇面前容易情緒失控,他們更在乎的不是找到肇事者,而是找到買單者,甚至不惜恩將仇報;二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原則沒得到廣泛宣傳和很好貫徹,一些人還不懂得要用證據(jù)說話。
只有從法律和制度上保護好人,才能排解“假如救人的不是公安局長”的公眾焦慮,才能讓道德滑坡得到拯救。
劉孫恒(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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