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的賠償,對于原告是否公平以及是否能警醒公然抄襲的教授們?
北京體育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盧迪論文被洛陽某高校體育部教授涉嫌抄襲一案塵埃落定。近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洛陽某高校體育部教授張麗的論文構成了對原告盧迪著作權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3月27日大河網(wǎng))
相比很多被剽竊學術成果卻最終不了了之的人來說,此案的判決結果或許多少讓人略感寬心。但是1000元的賠償,對于原告是否公平,是否能警醒公然抄襲的教授們?
對于剽竊者張麗來說,論文達到95%的剽竊并公開發(fā)表,她通過發(fā)表論文獲得的利益尚不清楚,但她要為明目張膽的抄襲行為付出的代價,恐怕不應止于1000元的賠償。
根據(jù)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各大學都有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同時下設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或者學術規(guī)范工作組作為專門的執(zhí)行機構,對于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行為,有一些處罰措施。
據(jù)報道,在起訴之前,盧迪向洛陽某高校以及相關部門反映了張麗論文涉嫌剽竊的情況,但均無答復。該高校是否有專門的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尚不得知,即便沒有這樣的機構,高校相關部門也應認真對待學術抄襲事件,只要涉嫌抄襲,就要認真調查,而不是視若無睹。
如今法院已經(jīng)做出判決,證明張麗剽竊行為屬實,即使法律層面只是對其做出經(jīng)濟性賠償?shù)膽土P,但這還遠遠不夠。此前一直“隱身”的洛陽某高校,如果對舉報無動于衷,那么,現(xiàn)在恐怕不應對法院判決也置之不理吧。
校方理應對此做出回應,向公眾說明這一抄襲事件背后的原委,以及處理措施。如若,該校仍然行動遲緩,那么,當?shù)亟逃块T則應出面調查此事,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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