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限制國家刑事追訴權、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被稱為“刑事被告人的大憲章”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由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應當沒有大的懸念(按慣例,本報周三上午提前出版,修正案將在當天下午表決)。此前的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時,由170人組成的大會主席團,出現了1張反對票、1張棄權票。
那么,是誰投下了這張反對票?又是為什么反對呢?追問這唯一的一張反對票看起來沒有多大意義,但卻又耐人尋味。從主席團名單上便可看出,這170人幾乎是清一色的高級黨政官員,他們對刑事訴訟這種專業(yè)性極強的法律草案的審議,基本上是一種象征性的程序,不可能像法律專家那樣,逐個條款展開論證。
唯其如此,這微不足道的一張反對票卻又傳遞出一種信息---在充分肯定刑訴法修正案諸多重要進步的同時,又反映了修正案的某些不足,正是這些不足,引起了法學界人士的擔憂。幾乎可以肯定地說,修正案提交大會表決時,將會出現一定數量的反對票。
理論上,法律就是各種力量相互博弈和妥協的產物,這種博弈更多地表現在政治層面,是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團的訴求,而不是通過法律對部門利益的分配和確認。刑訴法修正案之所以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乃至提交表決前還有較大的爭議,除了我們在立法理念上過多強調“中國特色”,對這部重要的刑事程序性法律所應當確立的程序正義價值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外,照顧部門利益是導致法律出現某些硬傷的又一個因素。
或許,沒有哪一部法律像刑事訴訟法這樣復雜,它一方面規(guī)制國家的刑事追訴權,約束執(zhí)法和司法人員的行為,并且確認一項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認可的原則:非因法定罪行,非經正當程序,任何人不得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它設計了一套極其嚴格的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夠抵御可能來自國家的不法侵害,確保其接受公正審判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由于刑訴法所針對的特殊的保護對象,其立法理念時常沖撞人們的善良情感,以至于始終有人對此感到費解,明明是劣跡斑斑的不法之徒,甚至十惡不赦的殺人惡魔,法律為什么要設置繁瑣復雜的程序來保護“壞人”的權利呢?
如果說“壞人”不配有權利,對他們的審訊和審判不必受任何程序的制約,那么誰才是“壞人”呢?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是“好人”還是“壞人”?正因為辦案人員一開始就將他們貼上“壞人”的標簽,然后嚴刑逼供,將無辜者打成了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壞人”,才釀成一起又一起驚天大冤案。
前車之鑒,歷歷在目。每一起冤案都是一次慘痛的教訓;每一次慘痛的教訓,都是我們認識程序正義重要性的活教材。每當此時,我們才能明白刑訴法為什么要約束國家的刑事追訴權,為什么要保護“壞人”的權利---當國家刑事追訴權不受限制時,我們每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也可能成為“壞人”。
正是基于上述理念,人們對于刑訴法修正案第73條關于秘密逮捕的例外性規(guī)定感到憂慮,本應被關在籠子里的權力,現在卻在籠子上開了一個口子,由此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果難以估量。
在遏制刑訊逼供的問題上,刑訴法修正案首次接納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現代法治精神,距離真正意義上的沉默權邁進了一大步。但與此同時,立法機關妥協于當下落后的刑事偵查手段,不僅排斥律師在場制度的建立,而且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始終無法拿出壯士斷臂的勇氣,為非法證據起死回生留下了一個“后門”。
縱觀時隔16年后的刑訴法大修,“保護和尊重人權”的表述被寫進總則,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它畢竟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宣示,如何保護和尊重人權,還必須依靠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予以落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立一個以人權保護和程序正義至上為終極價值訴求的刑事訴訟制度,仍然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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