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評論作者
“我只是行賄,為什么判得比受賄還重?”——廣東韶關(guān)宜達燃料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京華時報》11月27日)
過去常聽一些受賄貪官抱怨“收錢的判刑,送錢的沒事”;如今,又有行賄商人抱怨“我只是行賄,為什么判得比受賄還重?”于是,衍生出來一個疑問:行賄與受賄,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到底哪個應(yīng)該比哪個判的重?曾有觀點認為,先有行賄后有受賄,行賄是受賄之因,行賄是腐敗的根源;更多公眾則認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未必先腐而后蟲生。
其實,爭論行賄受賄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本身就是一個偽問題。行賄者既有被動無奈的,也有主動出擊的,貪官受賄除了主動索賄,更有一些貪官感嘆:行賄的人都是含著眼淚讓我把錢收下的,我覺得我不收就對不起他們(江蘇睢寧水利局原局長張新昌語)。至于到了法庭上,行賄受賄雙方互相抱怨誰害了誰、誰應(yīng)該判的更重,根本無所謂雞與蛋,而是純粹的狗咬狗,為的是給自己卸責減刑。
在更普遍的現(xiàn)實中,行賄受賄者其實是一對牢固的腐敗同盟關(guān)系,長期你好我好地一切盡在茅臺中。直到東窗事發(fā)后,這種同盟關(guān)系才被打破:行賄者抱怨受賄者“不送錢根本辦不成事”,受賄者則抱怨行賄者“啥時候也不會說出去”的承諾根本靠不住。問題是,權(quán)錢交易行為不但行賄者的承諾靠不住,反腐監(jiān)督的制度更加靠不住,東窗事發(fā)的比例看上去不小,其實并不高。
在受到查處的數(shù)量有限的腐敗案件中,“行賄無罪”更是當前一塊最大的短板。因此,一些網(wǎng)友對被重判的朱思宜表現(xiàn)出同情,并且揶揄道“受賄者高興了,看行賄者以后還敢舉報”,實則大錯特錯。人家為減輕罪責互相狗咬狗呢,我們激動個什么勁?必須認識到,只要行賄可以肆無忌憚毫無風險,指望官員個個廉潔不受賄,注定了什么都是浮云。
回到朱思宜案,他之所以被重判,其實只是一個專業(yè)的法律問題。朱思宜一審被判16年,是因法院認定其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而兩罪并罰。朱思宜則認為,自己只是單位行賄罪,所以判重了。朱思宜將200萬元送到公安局長家中,究竟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交給法院去獨立審判即可;但應(yīng)該看到的是,“單位行賄”事實上已經(jīng)成為行賄無所顧忌的一塊擋箭牌。
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單位行賄罪,無論數(shù)額如何巨大,主要負責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犯行賄罪,則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現(xiàn)實中,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根本不是涇渭分明,很多行賄者正是借著單位行賄的罪名而輕松逃脫法律的嚴懲:出事的概率本身就不高,出事了還有單位行賄的擋箭牌可用,為私利而行賄焉能不猖獗?于是為了達到目的,即使“含著眼淚”也要把錢送出去。
嚴厲打擊腐敗行為,行賄受賄一個也不能少,他們誰也不值得公眾同情。我們既不必糾結(jié)于行賄受賄雞生蛋、蛋生雞的偽問題,更不必為他們在地獄門前的狗咬狗表演而同情心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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