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駿 上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边@條規(guī)定行之多年,幾乎已被認為理所當然,盡管在世界范圍內,對結婚最低年齡的限定不算最高,也居最高之列了。
來自廣東惠州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提交本次全國人大會議的議案,要求將法定結婚年齡降至18周歲。主要理由是,法定結婚年齡過高導致那些未達法定婚齡而想結婚的人,采取用假身份證、虛報年齡的辦法領取結婚證,甚至干脆“未婚同居”,但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這無疑隱藏了諸多社會隱患。
黃代表的議案還沒上會,輿論質疑的聲音已經迭起,如“現(xiàn)在青年人心智不成熟,不足以承擔婚后的家庭責任”、“結婚生子生活壓力大,18歲沒有經濟能力,不能結婚”、“房子沒著落,哪里結得了婚”。
種種質疑聽上去不無道理,但一則,法定結婚年齡只管低限,不管高限,法定婚齡降低之后,個人無論選擇18歲還是81歲結婚,都沒有問題。二則,法律規(guī)定婚齡不可能顧及個人的經濟能力,有能力的準備齊全些,沒能力的將就些,再不行的暫時不結婚,都不是法律的問題,只是個人自己的選擇,從來不需要法官干預。三則,年輕人在心智成熟方面差異很大,同樣年齡有不成熟的,也有很成熟的,初中畢業(yè)外出闖蕩三年,心智成熟程度通常高于學校里只顧做習題的高中生,古人曰“成家立業(yè)”,成家會讓男性的心智更快成熟。
黃代表說得很明白,這份議案明確指向農村人口,包括農民工,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調侃的,為了讓城市里正上高中的女學生盡早結婚。筆者研究流動人口問題多年,接觸過類似案例:初中畢業(yè)的農村青年男女孤身外出打工,經濟收入不高,文化生活缺乏,“同為天涯淪落人”,在交往中產生情愫,進而相戀。由于未到法定年齡,領不出結婚證,只能同居,一旦懷孕,生下來會被罰款,只好人工流產。即使生下來了,由于關系不穩(wěn)定,遇到“夫妻不和”,一方一走了之,孩子權利得不到保證,帶孩子的一方深陷困境。現(xiàn)在降低法定婚齡,可以讓法律更好地規(guī)范當事人行為,確保弱勢人員特別是孩子的權益,所以,議案對這一群體是切實可行的。
放在全國“兩會”的背景上,黃代表的議案還具有更深一層價值。如果說此議案是基于農村或農民工的現(xiàn)實狀況而提出,那所有質疑幾乎都以城市生活和城里人的經歷為背景的,無論高中階段不適合結婚,還是因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子、結不了婚,都是城里人的問題。這種議案事關農村卻被城里人大加非議的情況表明,在二元結構造成城鄉(xiāng)鴻溝難以逾越的當下,農村人口的需求和呼聲無論在傳統(tǒng)媒體還是新媒體上,要能讓人聽到并被接受,還相當困難。
特別值得深省的是,通常網絡被認為是草根人士發(fā)聲的空間,可面對真正符合農民或農民工利益的議案或提案,廣大農民或農民工的聲音仍難以發(fā)出,甚至發(fā)出之后也有可能被掌握了網絡話語權的城市參與者的聲音所淹沒。這足以表明,重要的不是某個空間的草根性,而是在即使具有“廟堂”性質的體制中,也有底層人士的發(fā)聲機會。
黃細花代表關于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議案,不但顯示出人民代表就是為民眾發(fā)聲,特別是為沒有發(fā)聲機會的民眾發(fā)聲的神圣職責,也顯示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也應該起到的反映不同群體訴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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