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合肥6月18日電 安徽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受賄近2000萬元被判無期,盡管部分犯罪所得用于公務(wù)開支,終難逃法律制裁。記者今日從安徽省高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力終身”的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利用其擔任蕭縣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等職務(wù)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干部調(diào)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69.2萬元,此外還有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的手表一塊,合計人民幣1900余萬元。
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毋保良將1562.2萬元款項交存到縣招商局。其中,1102余萬元用于工業(yè)園鋼構(gòu)廠房建設(shè),174萬元退還他人,其他用于會務(wù)費等,余款90萬余元。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毋保良又將228萬元及美元、購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縣委辦,其中31萬元用于退還他人,尚有余款197.1萬元。
2014年2月21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毋保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60萬元,非法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毋保良不服并上訴。毋保良稱其沒有要占有上交款物的意圖,應(yīng)認定為依法上交,還稱其及時上交并非為了掩飾犯罪,對款物的監(jiān)督使用并非控制。
對此,安徽省高院裁定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毋保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行為的廉潔性,本案所查明的全部事實均具有受賄的故意,并為他人實際謀取或承諾謀取利益,即應(yīng)認定為受賄既遂。毋保良將所收巨額賄款交存于下屬單位且大部用于公務(wù)開支行為,實際上對賄款具有絕對控制權(quán)、處置權(quán),不屬于“兩高”司法解釋中的“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而是借此混淆視聽、逃避查處。
主辦該案的法官透露,據(jù)證人反映,毋保良受賄行為非常積極,證據(jù)顯示其所上繳給招商局的款項部分源于所查明的犯罪事實,部分則來源于其他收入,證據(jù)還顯示毋保良仍有部分違法所得沒有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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