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界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列舉了從重、加重處罰的情形。該《解釋》于今日起實施。
出臺背景
4天連發(fā)6起恐怖威脅事件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xù)發(fā)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有的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yè)單位散布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無聊、好奇或者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于發(fā)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布“發(fā)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介紹,到今年9月為止,全國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機場打電話,散布或者傳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時間里,全國就連續(xù)發(fā)生6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
司法機關執(zhí)法標準不統(tǒng)一
據(jù)孫軍工講,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刑法中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司法機關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也不盡一致,導致執(zhí)法標準不統(tǒng)一。為了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該《解釋》。
傳播者無編造行為可定罪
【條文】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讀】
據(jù)孫軍工講,《解釋》對刑法規(guī)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對于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引發(fā)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關鍵。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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