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際仁資料圖。今年60歲的葉際仁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所涉濫用職權發(fā)生在其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
一個“菜籃子”,撂倒一批官員。昨日,浙江省臺州市中院對溫州“菜籃子”窩案所涉最后一名、也是級別最高的官員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有期徒刑3年。
對這一判決,葉際仁當庭喊冤。家屬認為葉際仁無罪,表示要上訴。
令家屬意外的是,在7月的第一次庭審后,他們向法庭提交一份有利于葉的新證據(jù),原以為本次開庭是對該份證據(jù)質證,孰料卻是直接宣判。
律師:未質證卻直接宣判
昨日上午9點,頭發(fā)花白的葉際仁被帶入臺州市中院審判庭,他向旁聽席掃視良久,發(fā)現(xiàn)并沒幾個親屬向其揮手。葉的女兒稱,有120個席位的審判庭第一次庭審時給了家屬50張旁聽證,但本次通知開庭時卻只同意給10張,另外的旁聽席要用于“警示教育”,最終只有葉的哥哥及兒子和媳婦得以旁聽,另有葉的不少親屬在法庭外排成長龍等待,未能進入庭審現(xiàn)場。
在法官宣讀判決書時,葉的辯護律師以未收到法庭書面通知為由要求退庭,未獲法庭準許?!拔冶緛硎莵黹_庭質證的,未質證卻直接宣判,要求退庭就是表達我的不滿態(tài)度”,辯護律師對南都記者稱。
今年60歲的葉際仁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卷入到“菜籃子”窩案中所涉濫用職權是其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
1998年,時任溫州市蔬菜公司董事長的應國權,主動聯(lián)合溫州市食品公司、市肉聯(lián)廠組建成菜籃子“航空母艦”———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
然而,從2003年起,應國權以改制為名,成立了一個與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名稱———溫州菜籃子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菜籃子發(fā)展公司”),其中國有占了20%股份,管理層與職工等占有80%股份,應隨后將其兒子安排過去擔任負責人。
因為改制未照顧到“菜籃子”老職工的利益,應國權長期遭到一些老職工的舉報,包括挪用公款、違規(guī)用地和侵吞國有資產(chǎn)等情況。
舉報得到浙江省層面重視。2010年5月22日,應國權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菜籃子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何永蓮等15人,分獲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
“菜籃子”窩案背后所涉官員也被進一步深挖,溫州市政府前副秘書長馮鳴、市府辦城建處前副處長湯頤和均已被判刑。
葉際仁是所牽涉的級別最高者。2011年3月15日,時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葉際仁被“雙規(guī)”,至2013年7月10日才進入一審。
用地會議紀要:內(nèi)容被改動
所涉幾名官員均與老員工所舉報的違規(guī)用地直接相關。此前消息稱,2004年,應國權以菜籃子集團的名義申請到婁橋鎮(zhèn)征地,獲得溫州市政府劃撥土地460畝,每畝價格僅10多萬元,而當時同類地段的土地價格已達100多萬元。舉報信中直指,在婁橋鎮(zhèn)地塊的批地過程中,葉有瀆職的行為。
臺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決中稱,葉際仁在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因城市規(guī)劃需要于2003年11月14日下午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溫州菜籃子集團公司外遷問題。馮鳴、湯頤和、應國權和何永蓮(均已判刑)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經(jīng)研究并由葉際仁拍板決定,將菜籃子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è)外遷集中安置在溫州市甌海區(qū)婁橋鎮(zhèn),建設規(guī)模約800畝至1000畝。
這本是一項正常的行政決策,但之后卻走向另一個方向。法院判稱,會后,應國權找到葉際仁,要求出臺的會議紀要中將安置用地主體菜籃子集團公司直接改成菜籃子發(fā)展公司。葉際仁在明知菜籃子發(fā)展公司系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有別于國有獨資企業(yè)菜籃子集團公司,不具備劃撥用地主體資格的情況下,仍同意應國權的要求,并要求馮鳴抓緊落實。經(jīng)葉際仁授權,馮鳴于2003年11月25日簽發(fā)了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違背11月14日專題會議決議內(nèi)容,將外遷安置用地主體由菜籃子集團公司更改為菜籃子發(fā)展公司。菜籃子發(fā)展公司據(jù)此獲得位于甌海區(qū)婁橋鎮(zhèn)的兩個地塊,面積325.065畝。
經(jīng)評估,菜籃子發(fā)展公司所獲取的國有劃拔土地,總價值32898萬元,扣除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籃子集團公司所占20%的國有股份,葉際仁等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157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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