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近日被陸豐市10位村民告到廣州市中院。村民稱,一座征地面積達1050畝的經(jīng)營性墓園嚴重影響當?shù)卮迕竦纳?省民政廳行政許可違法,要求法院判令其撤銷頒《公墓經(jīng)營許可證》,責令墓區(qū)停止經(jīng)營,拆除并遷移已建墳墓。省民政廳代理律師則稱,省民政廳當年批復墓區(qū)開業(yè)行為合法。前日,該案經(jīng)短暫開庭后進入休庭合議階段。
這10位村民來自陸豐市南塘鎮(zhèn)梧厝村。2002年5月22日,陸豐市民政局與梧厝村委會簽訂了《殯儀館、公墓園建設用地協(xié)議書》,約定征地面積約70公頃(折合1050畝),土地補償費每畝1500元,青苗附著物另作補償。在獲得省民政廳、陸豐市政府批準許可后,陸豐市規(guī)劃局、國土局、水利電力局協(xié)助辦理了相關手續(xù)。2003年1月,陸豐市永久墓園金盆山分墓區(qū)開業(yè),至今存在已有10年時間。
村民:征地未經(jīng)同意 未見補償款
在昨日的法庭上,10名村民代表訴稱,陸豐市民政局當時與梧厝村原村支書施某簽訂用地協(xié)議,并未經(jīng)集體討論和全體村民的同意,村民沒有看到任何公告,未收到任何聽證通知,也沒收到任何補償款。直到墓園開業(yè)3年后的2006年6月1日,陸豐市民政局才向梧厝村村委會支付了45萬元征地款。
村民代表稱,墓園將六個自然村通往外界的唯一村道劃入墓山,村道被密密麻麻的墓穴“夾”住,村民過往都心驚肉跳的?!坝绕涫切『⒆?上學放學都要經(jīng)過這片墓區(qū),到了晚上,孩子們都不敢單獨回家。”村民湯先生說。而且墓區(qū)建設臨近水庫,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chǎn)、生活。為此村民多番上訪,但一直未獲滿意解決。
省民政廳:批復墓區(qū)開業(yè)行為合法
省民政廳代理律師昨日答辯稱,省民政廳向陸豐市永久墓園金盆山分墓區(qū)頒發(fā)《公墓經(jīng)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行為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其當年批復墓區(qū)開業(yè)的行為也合法,且省民政廳履行了監(jiān)管職責,沒有行政不作為。同時,經(jīng)營性公墓的行政審批權已于2013年下放至地級市以上民政部門,省民政廳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省民政廳的代理律師還當庭提出,這10位村民并非頒發(fā)《公墓經(jīng)營許可證》的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因此不具備向省民政廳發(fā)起此次訴訟的主體資格。省民政廳作出行政許可的行為在2003年已發(fā)生,村民10年之后才提起訴訟,早已過3個月訴訟時效。
對此村民的代理律師認為,省民政廳的行政許可行為直接影響到這些村民的切身利益,系利害關系人,他們完全有訴訟主體資格。另外省民政廳對陸豐市金盆山分墓區(qū)的頒證、年檢是一個持續(xù)行為,且村民們獲知省民政廳該許可行為的時間不長,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基于雙方在上述方面的分歧,法官昨日宣布暫時休庭。目前此案已進入程序性審查合議階段。
紀委調(diào)查
要求深查征地補償款去向不明等問題
汕尾市紀委督查組去年11月出具了一份對該墓區(qū)的調(diào)查報告。報告稱,2006年6月1日,陸豐市民政局向南塘鎮(zhèn)政府交納征用金盆山公墓園300畝土地的征地款45萬元,這是陸豐市民政局唯一向梧厝村支付的征地補償費。2002年11月金盆山公墓園第一次向陸豐市國土局申請辦理約6.8公頃土地的用地手續(xù),并將其分割為七宗土地,辦理了七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8年12月金盆山公墓園第二次向陸豐市國土局申請辦理11.604公頃土地的用地手續(xù),并辦理了兩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按《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06年7月1日起實行),在上報用地手續(xù)時必須按照最低保護標準支付征地補償款(每平方米19.5元),為此,陸豐市民政局在申請辦理這宗土地的用地手續(xù)時向陸豐市國土局提交了梧厝村委會出具的征地賠償款已全額付清的證明,但該筆款項226.278萬元梧厝村委會實際并無收取。
汕尾市紀委督察組的督查建議,由陸豐市紀委對金盆山殯儀館公墓園建設用地部分征用土地補償款去向不明等問題進行深查,市紀委督查組繼續(xù)跟蹤督辦。
昨天,陸豐市委有關人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稱,今年春節(jié)前后,陸豐市紀委開始對梧厝村委會原村支書施某立案偵查,并停止了其村支書職務,今年4月,有關部門已將施某抓獲歸案。
汕尾紀委督導組報告提出6點疑問:
2003年1月金盆山殯儀館公墓園開業(yè),說明2003年1月墓園已征用梧厝村土地,但到2006年6月1日,陸豐市民政局才向梧厝村支付征地款45萬元,是什么原因?
2006年6月1日,陸豐市民政局才向梧厝村支付唯一的征地補償款45萬元,但2002年11月陸豐市國土局已給陸豐市民政局辦理6.8公頃土地的用地手續(xù),未交征地補償款能否給予辦理用地手續(xù)?
2006年7月1日起實行《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規(guī)定征地補償最低標準為每平方米19.5元。按此計算,300畝土地的最低征地補償標準約為390萬元,但就在該標準實行前的一個月(2006年6月1日),陸豐市民政局按照2002年與梧厝村簽訂的協(xié)議的標準每畝1500元支付了300畝土地的征地補償款45萬元,前后相差300多萬元,是否存在人為的規(guī)避《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情況?
2002年11月金盆山公墓園辦理土地的用地手續(xù)時,將整幅6.8公頃土地分割為七宗土地,辦理了七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存在規(guī)避土地使用審批權限?
2008年12月金盆山公墓園辦理11.604公頃土地的用地手續(xù)時,陸豐市國土局能否僅憑梧厝村委會提供的證明作為確認征地補償款已付清的依據(jù)?
2008年12月辦理用地手續(xù)時應付給梧厝村委會的征地補償款226.278萬元,陸豐市民政局是否已支付,如已支付為什么梧厝村委會未收到,如未支付為什么梧厝村委會會出具已付清的證明?
(記者吳筍林 譚林實習生譚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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