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錢給別人,到期不還承諾以房子抵押,還去公證處做了公證。到期后收不到借款,以為房子是自己的了,卻有好幾個人過來說房子是他們的,房子還被法院查封了。
借錢給別人,到期不還承諾以房子抵押,還去公證處做了公證。到期后收不到借款,以為房子是自己的了,卻有好幾個人過來說房子是他們的,房子還被法院查封了。近日,南陽市城區(qū)某小區(qū)的劉女士,就遇到了這么一件煩心事。
【案情】一套房子轉賣4人,卻都不是房主
2013年7月23日,殷某因做生意資金緊張,想從劉女士那里借30萬元,劉女士同意并說必須有不動產(chǎn)作抵押。殷某說可用自己的一套房屋做抵押,但房屋沒有房產(chǎn)證。于是二人便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隨后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聲明如果到期殷某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房子歸劉女士,并去公證處進行了公證。隨后,殷某又和劉女士簽訂了租房協(xié)議,租金為每月1000元。但是,到期后,殷某并沒有按時歸還借款。
2015年,殷某又以該套房子為誘餌,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義,分別騙取張某、熊某、方某、張某芬1163600元占為己有。在與這些人簽訂協(xié)議時,殷某均提供了虛假房屋出售承諾書、物業(yè)證明文件等,騙取張某等人的信任。2015年7月份,殷某因負債累累無力償還,舉家潛逃。在多方聯(lián)系殷某無果的情況下,張某等人到轄區(qū)派出所報案。
2015年5月份,張某等人申請法院對該套房屋進行查封,劉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查封異議申請書,隨后臥龍區(qū)法院解除了對房屋的查封。2016年4月22日,殷某被宿遷市警方抓獲,5月26日殷某被執(zhí)行逮捕。到案后,殷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決】犯合同詐騙罪獲刑十年
臥龍區(qū)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虛假的購房合同為誘餌,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殷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殷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因此,法官在審理此案后,依法判決殷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殷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熊某人民幣30萬元、張某人民幣40萬元、張某芬人民幣26.36萬元、方某人民幣20萬元。殷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陽中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提醒】簽訂合同需謹慎
本案的主審法官說,殷某將房屋抵押給劉女士,并就合同進行公證,協(xié)議到期后未能及時還款,房子已歸劉女士所有。殷某又返租房屋,以虛假證件與受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到期后既不履行協(xié)議,也未退還借款,而是逃匿,足見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簽訂房屋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核實房主身份和房產(chǎn)信息,還應當去房管部門和小區(qū)物業(yè)核實信息,必要時還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此外,一旦遇見此類情況,要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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