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步先生在盛潤錦繡城買了一間18平方米的商鋪,待到交清房款準備簽合同時,他才被告知,商鋪公攤面積有1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8平方米左右。
今年9月底,市民步先生在盛潤錦繡城買了一間18平方米的商鋪,待到交清房款準備簽合同時,他才被告知,商鋪公攤面積有1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8平方米左右。
步先生覺得不能接受,便要求商鋪銷售方退還房款,但遲遲未能如愿。
房款已交,合同未簽,這種情況下,步先生能如愿要回房款嗎?河南商報記者將持續(xù)關注。
【事件】
公攤面積“變大了”?
今年9月26日,步先生與鄭州四棉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認購其開發(fā)的盛潤錦繡城2樓一間建筑面積為18.62平方米的商鋪。認購書中對公攤面積比重并未作說明。
“簽認購書的時候我曾專門問過,公攤面積有多大,銷售人員說,有四平方米多?!辈较壬f,10月2日,他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扣除折扣、減免)37萬多元后,售樓部工作人員稱,電腦系統(tǒng)有問題,無法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讓他過一天再來。
次日,等他興沖沖簽訂合同時才發(fā)現(xiàn),18平方米的商鋪中有10平方米都屬于公攤面積,實際面積只有8平方米左右。
“公攤面積過半,之前從沒有人告訴過我?!辈较壬X得無法接受,便要求對方退還購房款,但對方始終未予落實。
【陪辦】
申請退款被拒絕
昨天中午,河南商報陪你去辦事兒欄目記者陪同步先生來到位于棉紡路工人路口附近的盛潤錦繡城售樓部,步先生要求找當時承諾“公攤面積四平方米多”的銷售人員對質,但一位管姓銷售人員說,商鋪公攤面積占50%是業(yè)內常識,自己以及售樓部營銷人員都未曾作出“公攤面積四平方米多”的承諾。
上述管姓銷售人員解釋,按照事先約定,商鋪購買后由第三方代為出租,每年有豐厚的分紅,待10年期滿時,第三方還會把商鋪溢價回收,如果從理財角度看,商鋪公攤面積多寡并無影響。
步先生說,這商鋪是準備今后自己經營的,不打算靠賣鋪子掙錢,自己雖然交過全款,但尚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字,“三十多萬房款咋就不能退回呢?”
管姓銷售人員稱,自己并無權限,需要向上級申請。
【觀點】
雙方均無責任
但房款應當及時退還
房款已交,合同未簽,這種情況下,步先生能如愿要回房款嗎?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認為,以目前證據(jù)看,此事件雙方均無責任,但商鋪出售方仍應將步先生購房款退還。
他分析,購房者在未詳細查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付清房款,對公攤面積等敏感信息并不知曉,導致最終合同無法簽訂,其行為不應負擔責任;另一方面,如果購房者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售樓部工作人員的確作出過“商鋪公攤四平方米多”的承諾,售樓部方面也不應承擔責任,但因買賣合同實際未能形成,還是應退還步先生的購房款。(記者 高瞻展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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