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駕駛證剛過期發(fā)生事故,而保險公司拒賠。盧某遂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記者獲悉,懷柔法院一審認定保險公司不能以“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為由拒絕理賠。
2011年6月8日8時許,盧某駕車與他人發(fā)生追尾事故,順義交通支隊認定盧某全責(zé)。盧某為此支付了修理費1萬多元。但保險公司以出險時盧某的駕駛證未年審為由,只同意賠償交強險2000元。
在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后,盧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修車損失費共計1萬多元。
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持證人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6月11日,原告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年審換證,其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
也就是說,駕駛證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發(fā)生事故時,原告盧某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nèi)。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不能以雙方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中“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為由拒絕理賠。
近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盧某保險理賠款1萬多元。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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