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仁風坐上車后失聲痛哭。京華時報記者歐陽曉菲攝
錢家保存的錢仁風少女時期的照片。
錢仁風牽手哥哥(左)和律師走出法院重獲自由。
錢仁風在路上第一次吃東西。
現(xiàn)年31歲的女子錢仁風,在監(jiān)獄中度過了13年青春。昨天下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糾正該院于13年前對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決,撤銷了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錢仁風作出的無期徒刑裁定,改判錢仁風無罪。錢仁風被當庭釋放,重獲自由。
□案情回放
13年前被判無期
錢仁風出生于1984年10月。因稱呼習慣等原因,她有過不少曾用名:錢仁風、錢仁鳳、錢仁妍、錢仁燕、錢仁艷等。
2002年9月,當年不滿18歲的錢仁風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
當時法院認定,錢仁風于2001年9月到巧家縣新華鎮(zhèn)朱某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保姆。做工期間,錢仁風認為朱某對她不好,遂生報復之惡念。2002年2月22日12時許,錢仁風將其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放在該幼兒園內的部分食品中,并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的部分幼兒食用,致侯某(2歲)中毒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譚某(3歲)、何某某(2歲)中毒后經(jīng)搶救治愈。
宣判后,錢仁風上訴。云南省高院2002年12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2011年8月,錢仁風向云南省高院申訴,云南省高院于同年12月駁回其申訴。但被關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監(jiān)獄的錢仁風一直堅稱自己無罪,并向云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日,云南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對此案開庭再審,并于昨天下午宣判。
□宣判現(xiàn)場
聽宣判深吸一口氣
昨日下午2點,從昆明各地趕來的錢家十余名親屬,早早來到了云南省高院前,準備旁聽錢仁風案的宣判?!斑@是錢家的大事,在昆明附近的親戚都過來了,還有從錢仁風家鄉(xiāng)巧家縣趕來的?!卞X仁風的哥哥錢仁周告訴記者,由于身體原因,錢仁風的父親無法親自前來接女兒。臨近3點,家屬們陸續(xù)走進法庭就坐。
法官宣布開庭后,一頭短發(fā)、身穿淡藍色上衣的錢仁風被法警帶進法庭。與13年前在巧家縣拍攝的照片相比,錢仁風明顯消瘦了許多。在審判席中央站定后,錢仁風轉頭看了看自己的兩名辯護律師,又看了看三名公訴人,隨后深吸了一口氣,直視著法官。
隨后,法官宣讀了對錢仁風的再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本案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以證實錢仁風實施了投放毒鼠強的行為,導致侯某中毒,譚某、何某某中毒后經(jīng)搶救痊愈這一事實,所以,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前兩審判決,改判錢仁風無罪。
整個宣判過程中,錢仁風表情比較平靜。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書的落款日期為12月15日,也就是錢仁風收到再審宣判通知的前一天。
宣判后,法官提示錢仁風及家屬留下辦理手續(xù)。錢仁風的哥哥向記者透露,監(jiān)獄的手續(xù)已經(jīng)提前辦理好了,錢仁風不用再回監(jiān)獄辦理手續(xù),當庭就可以釋放。
坐進車內放聲大哭
下午3點50分左右,錢仁風在哥哥錢仁周及律師的陪伴下,走出了法庭。距離法院大門還有200米左右時,看著法院門外車水馬龍的大街,錢仁風突然一只手緊緊地握住了哥哥錢仁周的手,另一只手則挽住了律師。看著前來采訪的媒體,錢仁風有些羞澀,“沒見過大街上這么多車,不習慣,有些慌”。
走出法院門外,坐上回家的車,錢仁風的嫂子坐了進來,抱住錢仁風,忍不住大喊了一聲,“終于等到這一天了”。
而聽到此話的錢仁風再也忍不住了,“哇”地一聲哭了出來,“嫂子,我自由了”。
按照巧家縣的風俗,被釋放當天一定要回家見親人,因此,在宣判完畢后,錢家人未做停留,分兩輛車,趕回巧家縣。為了接錢仁風,家里借來了兩輛車和律師一道回巧家縣。將近6個小時的路程,錢仁風坐在車內一直默默無語,傍晚開始,陸續(xù)有媒體給同乘的親屬打來電話采訪錢仁風,但由于入獄前就沒有接觸過手機,錢仁風拿過電話一直未敢接聽,只得讓一旁的親屬幫忙按鍵后再和對方說話。
□采訪
為何無期改判無罪?
云南省高院再審判決中稱,本案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到底是哪些事實不清?哪些證據(jù)不足?為何最終被判無罪?結合云南省檢察院的觀點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情況,記者進行了大致梳理。
3名幼童是否為毒鼠強中毒存疑
原審判決認定3名幼童死于毒鼠強中毒的證據(jù)包括:巧家縣公安局出具的巧公法尸檢字(2002)第5號《巧家新華鎮(zhèn)通城巷侯某尸體檢驗報告》(以下簡稱侯某《法醫(yī)尸檢鑒定書》)、對侯某進行搶救的巧家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生證言、何某某和譚某在巧家縣中醫(yī)院的病歷,以及三個孩子的親屬及幼兒園園長、工作人員的證言。
毒物鑒定存在明顯疏漏
云南省檢察院指出,巧家縣公安局出具侯某《法醫(yī)尸檢鑒定書》,證明侯某死亡原因為中毒死亡,但這份尸檢報告結論時間為2002年2月22日,是在對侯某體內樣本進行刑事毒物鑒定(3月8日)之前作出,鑒定程序不符合法醫(yī)檢驗規(guī)范要求。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尚未進行毒物檢驗,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檢報告。
此外,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檢字第20號《刑事毒物檢驗鑒定書》,云南省高院認定,該鑒定書在鑒定程序和內容上都存在明顯的瑕疵和疏漏,而且現(xiàn)已無法補正,因此不能作為認定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證據(jù)。
具體來講,首先,該份鑒定僅有鑒定結論,而鑒定單位巧家縣公安局、復核單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該鑒定報告的內部工作文書,缺乏相應的技術檢測材料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機關認定錢仁風使用注射器向一袋袋的豆奶粉投毒,但鑒定書中沒有明確鑒定出有毒物質是在豆奶粉袋子上,還是在豆奶粉內,也未對豆奶粉袋子上是否有針眼等相關證據(jù)進行收集、固定。
投放毒鼠強非唯一結論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據(jù)云南省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關于毒鼠強中毒臨床表現(xiàn)的說明》毒鼠強中毒的主要癥狀是抽搐、痙攣、四肢僵硬、頭疼、頭暈、惡心、嘔吐、口吐白沫、口唇發(fā)麻、小便失禁、意識喪失等。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據(jù)侯某《法醫(yī)尸檢鑒定書》、對侯某進行搶救的巧家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生證言、何某某和譚某在巧家縣中醫(yī)院的病歷,以及三個孩子的親屬及幼兒園園長、工作人員的證言,3名幼兒當時的癥狀與毒鼠強中毒的臨床癥狀不完全相符。雖然侯某死亡屬于客觀事實,但是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得出案件性質為投放毒鼠強刑事案件的唯一結論。
公安現(xiàn)場勘查及物證提取存疑
原審判決的認定錢仁風是投毒者的證據(jù),包括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提取的白色塑料瓶、一次性注射器、豬油、面條、大米、豆奶粉等食品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提取物品筆錄》,以及錢仁風對其投毒所用的鼠藥瓶、一次性注射器及其切開鼠藥瓶所用的菜刀進行辨認的《辨認筆錄》。
公安相關筆錄存在違規(guī)
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2月22日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據(jù)筆錄記載,現(xiàn)場提取了30多件物品,但卻沒有扣押清單,也沒有見證人簽名,移交時也沒有交接手續(xù)。因此該筆錄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3月10日制作的錢仁風《辨認筆錄》,云南省高院指出,經(jīng)鑒定筆錄上的簽字不是錢仁風本人所簽,筆錄上沒有標注是代簽,也沒有說明代簽的原因。因此,筆錄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
重要物證不具備排他性
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2月26日制作的《提取物品筆錄》,云南省高院指出,筆錄記載巧家縣公安局干警在“星蕊寶寶園”南側排水溝內提取了白色塑料瓶一個,內有0.5ML液體。但液體是什么顏色沒有記載,提取時沒有見證人,提取后瓶子沒有做指紋鑒定。而且由于現(xiàn)場未封閉,周圍有住戶使用排水溝,所以無法排除此瓶子是他人遺留的可能。
最終,以上筆錄均被云南省高院所否定,云南省高院認為,均不能作為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證據(jù)。
錢仁風偵查階段有罪供述存疑
錢仁風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她在“星蕊寶寶園”做工期間,因園主朱某對其不好,便將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到寶寶園的多種食物上,并把投放過毒物的食品給孩子食用,以報復朱某。
公安代簽有罪供述筆錄
經(jīng)過審查,云南省高院認定,錢仁風的有罪供述在毒物的來源、投毒的時間、投毒的范圍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多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并有翻供,進入看守所即作無罪抗辯。而且,錢仁風在2002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所做的3份有罪供述筆錄中的簽字,均不是錢仁風本人所簽。
對未成年人長時間審訊
此外,根據(jù)云南省檢察院出具的證據(jù),巧家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證實錢仁風于2002年2月25日被巧家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偵查機關在對錢仁風的提訊中,存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將錢仁風留置于刑偵隊辦公室進行訊問,錢仁風的有罪供述、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代簽,以及長時間持續(xù)對未成年人錢仁風進行訊問的情況,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關于監(jiān)視居住、筆錄制作要求、刑事訊問的相關規(guī)定。
云南省高院認為,錢仁風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和疑點,且沒有合法、有效的客觀證據(jù)予以印證,這些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與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jù)。
□對話·錢仁風
昨晚10時30分,錢仁風回到了巧家縣,由于天色太晚無法再走山路回家,錢家人決定留宿巧家縣一晚,第二天再回家。隨后錢仁風在接受記者獨家專訪時透露,喊冤入獄這么多年,她一直沒有放棄自己,她不僅堅持申訴,同時還獲得了減刑,因為她在監(jiān)獄中學會了調節(jié)自己的心情,以平常心面對任何變故。
“我是冤枉的,不能放棄”
京華時報:聽到無罪宣判后,你在法庭內的情緒一直很平靜,是提前知道結果了嗎?
錢仁風:實際上激動的時候已經(jīng)過去了,在16日接到法院宣判通知的時候是我最激動的時候,那天晚上我?guī)缀跏吡?,就睡?個小時。那天開始我就一直在揣摩自己的判決結果,到今天,我?guī)缀鯖]怎么吃飯,只是每餐喝點粥。
京華時報:這么多年一直申訴,是什么支撐著你沒有放棄?
錢仁風:在服刑的時候很多人勸我認命,既然進來了就好好改造,可是我沒有做的事情,不應該我來擔責。后來通過在監(jiān)獄里學習看新聞,看到那么多無罪的都被放出來了,我就堅信我也一定能被放出來,我就相信活著就是希望,就是這個信念一直支撐我走到現(xiàn)在,沒有放棄。所以大概在2007年的時候,我給家里人打電話要求申訴。此后我每天睡覺前都會在心里默念幾句“我是冤枉的,不能放棄”。
京華時報:你在監(jiān)獄里覺得最難熬的是什么時候?
錢仁風:在監(jiān)獄里想父母、想家人時最難受,我進監(jiān)獄的時候我母親還在世,而到我出來的時候我的母親已經(jīng)去世了,我連她最后一面也沒有見著。在監(jiān)獄的時候,父母親年齡大了沒來看我,都是在電話里面安慰我,說相信我是無罪的,這時候最難受。
學會了調節(jié)自己的情緒
京華時報:你在監(jiān)獄里天天想著申訴的事?
錢仁風:對,我天天想著伸冤這件事,經(jīng)常做夢都夢見自己的案子,但是剛開始沒有啟動申訴程序前,我曾夢到過給辦案的檢察官下跪,求他幫我伸冤。因為當時太無助了。在獄中,我就主要看法律和心理方面的書籍,還有一些成功學的書,這么多年來,我還學會了調節(jié)自己的情緒。
京華時報:怎么調節(jié)?錢仁風:堅強面對一切。有時候想想自己的案件,想想遭到的刑訊逼供,覺得冤枉,我也哭,但是不能在獄友們面前哭訴,所以只是在晚上蒙著被子哭,不讓她們發(fā)現(xiàn)。我希望展示給她們一個堅強的自己,要不然很容易受到欺負。
京華時報:你說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
錢仁風:當年他們逼著我認罪,因為當年我才17歲,什么也不懂。我就是一個從大山里出來的,我什么社會經(jīng)歷都沒有,很無助也很害怕,至今那種無助感仍然存在。
京華時報:你還記得當時的情形嗎?
錢仁風:我不認罪,他們就讓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個小時。他們還脫下黑皮鞋打我的臉,皮鞋的跟有點高。我堅持不承認,警方又將我的雙手反銬。當時的心情就是感覺很黑暗很絕望,沒希望。
一回家就去給母親上墳
京華時報:你今天無罪釋放了,自由后有什么感受?
錢仁風:就是想感恩,感謝我的家人,我的哥哥這些年打工的錢,每次探監(jiān)的時候都拿給我申訴。
還有就是楊律師,我家里窮請不起律師,是楊律師他們無償給了我們這么多幫助,讓我能夠出來。
京華時報:明天就回家了,你第一件事情想做什么?
錢仁風:我想去我母親的墳上看看,家里人給我說了母親埋在哪里,我經(jīng)常想象我母親的墳所在的地方。
京華時報:當年案發(fā)的時候你只有17歲,如今你已經(jīng)30歲了,出來后有什么打算?
錢仁風:還不確定,現(xiàn)在我心情有點復雜,但是我想我會好好生活,我很幸運。之后,我準備申請國家賠償。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