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蔡某,連續(xù)三次搶劫中小學生的零花錢,共搶走25元。9月24日,鞏義市法院審結了這起搶劫案,被告人蔡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去年4月的一天,蔡某在一所小學門口,看到許多學生放學后,到小賣部買零食吃,便萌生了搶劫學生的念頭。隨后,他把目光盯在了身體瘦弱的小學生李某身上,經(jīng)過一路尾隨,走到偏僻無人的小路時,以毆打、恐嚇的方式,搶走李某身上的10元錢。一周后,蔡某再次以同樣的方式,搶走李某15元零花錢。
今年5月17日,蔡某在一所中學門口,攔住了獨自放學回家的劉某,因劉某身上沒錢,蔡某將其帶至一偏遠處的小樹林內搜身,并拳打腳踢,在確認劉某身上沒錢后才放其回家。劉某將此事告訴家人后,家人帶其報了警,蔡某很快被抓。
昨天上午,鞏義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搶劫罪是行為犯(注:行為犯是指不管其目的有沒有達到,結果怎么樣,都構成搶劫罪),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大河報 記者李嵐通訊員劉曉培(大河網(wǎng))